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0:06:20 371 人看过

失效日期:2005-8-1

经2003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权)的行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部门和配合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县城管大队)接受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工程、绿化、水务、环保、公安、工商、房地资源和规划等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区县城管大队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四条(区县城管大队的职责)

区县城管大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区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市政工程管理、绿化管理、水务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管理、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区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其他执法机构的权限限制)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的区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再行使已由区县城管大队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区县城管大队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陆域和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市政工程管理)

区县城管大队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绿化管理)

区县城管大队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水务管理)

区县城管大队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十条(环境保护管理)

区县城管大队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三)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四)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

(五)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六)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

区县城管大队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二条(工商管理)

区县城管大队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三条(建设管理)

区县城管大队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房地产管理)

区县城管大队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

区县城管大队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拆除违法建筑程序)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区县城管大队应当依法进行查证和认定,并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区县城管大队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区县城管大队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

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的,区县城管大队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10日前或者强制拆除其他违法建筑7日前,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且正在施工的,区县城管大队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区县城管大队可以立即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举报受理)

区县城管大队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职责范围内的,区县城管大队应当及时查处;属职责范围外的,区县城管大队应当移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区县城管大队应当将查处或者移送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适用行政处罚的有关要求)

区县城管大队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且都应当给予罚款的,区县城管大队可以适用其中的重罚条款给予行政处罚,不得合并或者重复罚款。

第十九条(案件移送)

区县城管大队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或者材料。

有关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区县城管大队移送的案件,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区县城管大队。

第二十条(执法信息共享)

区县城管大队与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工程、绿化、水务、环保、公安、工商、房地资源和规划等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享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拒绝、阻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拒绝、阻碍城市管理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城市管理监察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复议或者诉讼)

当事人对区县城管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3日 05: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处罚权相关文章
  • 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关于在佛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法律法规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粤府[2004]17号发布日期:2004-2-26执行日期:2004-2-26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1年7月12日国法函〔2001〕200号文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佛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公告如下: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佛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佛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为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2023-08-02
    281人看过
  • 上海市市区行道树种植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行道树是城市绿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种好、养好、管好行道树,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根据本市自然条件和城市绿化的要求,市区行道树应该着重种植耐烟尘、耐水湿、耐修剪和抗风力强的品种。园林管理部门必须有计划地培育规格合用和质量优良的树苗,力求品种对路,提高行道树树苗的质量。在近期内除继续培育目前生长较好的树种外,并应积极试验培育其它品种。第二条对行道树和公用事业管线的位置,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应该根据下列原则,进行统一安排:一、新建道路的行道树和各种公用事业管线必须保持适当的间距,地下管线的外缘一般应该距离行道树中心零点七五米以上;如有特殊困难的,至少应该保持零点五米的距离。架空线高度一般应该不低于八米,高压输电线应不低于九点五米。二、行道树的株距,市区为六米,近郊为五米。在现有超高压输电线路下面和离电杆中心三米、离消防龙头一点五米以及道路转角孤线范围内,不种行道树。三、新设电力、电讯线路,应该
    2023-06-10
    320人看过
  • 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如何规定?
    一、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如何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等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城市执法主管部门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一个执法机关,也就是俗称的城管,城市主管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是比较方广的,对影响城市形象的违法行为都可以执法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什么?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
    2024-01-15
    458人看过
  •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联系通报制度的通知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黑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联系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二○○四年五月十九日黑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联系通报制度为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黑政函[2003]12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黑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与市建设局、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建立工作联系通报制度。一、与市建设局联系通报的具体内容(一)市政方面联系通报内容及程序1.由市建设局负责审批的城市道路挖掘建筑工地占道、施工现场设立停车场等项目,在市建设局审批后向市执法局通报其道路挖掘、占用时限、面积、应恢复的程度,并按要求规范设置路障、安全标志等由市
    2023-06-06
    67人看过
  • 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与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地下的管道、线路工程及与其相关的工程设施。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四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在指导工程设计中严格实施。对不合理的现状管线布局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调整完善。第五条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地下空间占用量。第六条城市管线工程,应依照地下敷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建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随着城市道路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入地,能够利用已有地下管道的路段不再审批新的架空线路。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
    2023-04-22
    69人看过
  • 市级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市级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对列入《阜阳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的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机、复印纸,先行试点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不再继续执行协议供货。第四条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机的配置,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台式计算机价格不超过4000元/台,笔记本电脑价格不超过5000元/台;(二)A3打印机价格不超过6500元
    2023-04-24
    242人看过
  • 淄博市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淄政发[1992]2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多种经济成份参与,公开交易,平等竞争,全方位开放的商品交易场所。第三条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场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税务、城建、卫生、标准计量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好市场,创建文明市场。第四条管理市场应坚持“放而有度、活而有序、管而有法”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第二章市场建设第五条市场建设要坚持国家统一一政策,政府统一领导,城建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社会各方共同兴建。第六条建立市场建设专项基金。市、区县政府提取市场税收总额的50%作为市场建设专项基金。该项基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由工商、财政部门
    2023-06-07
    267人看过
  • 关于徐汇区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徐汇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4-3-31执行日期:2004-3-31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区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沪府发[2004]3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本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包括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下同)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和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在原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相对
    2023-06-06
    134人看过
  • 晋中市城市更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晋中市城市更新步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提高城市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第二条本市老城区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使用寿命长、质量差、基础设施不完善、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第三条旧城改造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重点改造与片区开发相结合,并将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相结合,逐步实现住宅安全、配套设施完善、管理有效、环境美化的工作目标。第四条旧城改造拆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切实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旧城改造区第五条旧城改造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优先顺序,分为重点改造区、配套改造区和允许改造区。(1)重
    2023-05-31
    389人看过
  • 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必须要执行吗?
    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必须要执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来进行实施。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例外:当场收缴、执行措施收缴。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二)当场收缴罚款1、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1)出具罚款收据,统一的收据。(2)罚款的缴付,2日交公。(三)强制执行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
    2023-06-28
    428人看过
  • 泰安市实施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泰安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府令第94号发布日期:2004-5-1执行日期:2004-5-1经2004年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二OO四年五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范和保障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景区管理水平,实现遗产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政府《关于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泰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规划界桩范围内。第三条泰山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市政府实施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行政机关。第四条依照省政府的批复精神,执法局依法行使景区内的风景名胜管理、文物管理、林业园林管理、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使景
    2023-06-06
    135人看过
  •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本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实施综合规划、信息登记、公示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施办法》,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明确所在地相应的食品摊贩固定经营场所,并可采取措施,鼓励食品摊贩集中配送、规范经营,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是
    2023-06-07
    484人看过
  • 上海市带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带征土地的管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带征土地,系指由建设单位在征用土地时垫款带征的下列土地:(一)因征地撤销生产队建制而剩余的土地;(二)受征地影响造成无法耕作的零星土地;(三)其他必须带征的土地。带征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包括带征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或转让。第三条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是本市带征土地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土地局)负责管理所在区域的带征土地。第四条带征土地经批准可临时使用,使用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二年。凡具备耕作条件的带征土地,应优先安排相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不适宜农业耕作的带征土地,可作为堆场、施工场地、停车场、集市贸易场地等临时使用。第五条需要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单位,可向区、县土地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载明土地用
    2023-04-22
    195人看过
  • 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减少污染,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吉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一)居民生活垃圾;(二)集贸市场垃圾;(三)公共场所垃圾;(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产生的生活垃圾;(五)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六)扫道垃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管理。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收运、消纳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各区、街(镇)城建、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的
    2023-04-22
    339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职责,它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更多>

    #行政处罚权
    相关咨询
    • 上海市货车市场集中管理暂行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6
      本市实行渣土集中运输。渣土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引导员,配置安装警示装置的引导车。渣土运输车辆应当跟随引导车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导员承担渣土运输安全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车辆编队,维持队形和秩序;(二)组织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三)组织车辆在规定地点装卸渣土;(四)督促车辆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五小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可以根据渣土运量选择是
    •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对集体行政处罚有什么作用
      甘肃在线咨询 2021-04-08
      为了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不管是政府信息公开还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很多人不太清楚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概念以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作用有哪些,接下来小编收集了相关的资料,供大家参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这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
    • 城管行政处罚权可以集中行权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5
      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财产甚至自由,国家对于行政处罚权的授予是相当严格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机关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公务人员。国家之所以把查处无照经营的权力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因为其是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具有营业执照的原始登记凭证,而城管是无从得知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的。所以城管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
    • 城市绿化管理行政处罚法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6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市绿化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在七日内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对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自作出决定之日和执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7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行政管理相关信息互相通报制度。有下列行政管理信息时应当及时函告对方:(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在执法中发现应当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三)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专项整治行动信息;(四)其他需要共享的重要信息。本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