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的持续破坏首先是对财产的破坏,一是对共享单车公司的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加大了其运营成本;其次,基于共享单车的公共性,一定程度损害了市民公共出行的权益,削弱了人们对公共财物的保护意识,起到不良的效果。
一、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交通工具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该工具的使用目的必须是为了交通运输。如果某种工具本身不具有这一功能或者先前曾有这一功能但现在已经丧失了,不能再视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如已经报废供展览用的火车、汽车、船只、飞机等。
其二,针对该工具的破坏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如果针对某种可用于交通运输的工具的破坏行为不会危及公共安全,那么该行为不构成本罪,同样,该工具也就应当排除于本罪的交通工具的范围之外。如破坏自行车的行为,虽然也可能对骑车人的人身安全乃至财产造成侵害,但对公共安全尚不能形成危险,因而不能视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
其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具有法定性,只限于刑法第116条中规定的五种交通工具,即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破坏这五种交通工具之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如用作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即使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实行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破坏的方法可以有多种,但对于构成本罪来说,重要的是要查明破坏行为是否有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其次,破坏行为已经产生了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所谓倾覆,是指汽车、电车翻车,火车脱轨,船只翻沉,飞机坠落等。所谓毁坏,是指烧毁、炸毁、坠毁,或者造成其他无法修复的严重破坏,它不是指任何局部的损害,而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毁坏,或者是严重毁坏而不能安全行驶。构成本罪,不要求已经发生了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结果,只要产生了使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即可。至于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应根据其破坏的方法、破坏的部位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要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本罪主观方面出自为故意。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泄愤报复、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等。但是动机如何,并不影响定罪,只可能影响量刑。
侵害的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出于毁损、破坏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二、骑共享单车被交警开罚单没交钱怎么办
骑共享单车被交警开罚单没交钱会产生滞纳金。滞纳金按日计算的,长期拖欠会产生较大金额。交通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交警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大型交通运输工具。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虽处于停放状态但已经交付使用,随时都可开动从事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
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交通工具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该工具的使用目的必须是为了交通运输。如果某种工具本身不具有这一功能或者先前曾有这一功能但现在已经丧失了,不能再视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如已经报废供展览用的火车、汽车、船只、飞机等。
其二,针对该工具的破坏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如果针对某种可用于交通运输的工具的破坏行为不会危及公共安全,那么该行为不构成本罪,同样,该工具也就应当排除于本罪的交通工具的范围之外。如破坏自行车的行为,虽然也可能对骑车人的人身安全乃至财产造成侵害,但对公共安全尚不能形成危险,因而不能视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
其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具有法定性,只限于刑法第116条中规定的五种交通工具,即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破坏这五种交通工具之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如用作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即使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实行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破坏的方法可以有多种,但对于构成本罪来说,重要的是要查明破坏行为是否有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其次,破坏行为已经产生了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所谓倾覆,是指汽车、电车翻车,火车脱轨,船只翻沉,飞机坠落等。所谓毁坏,是指烧毁、炸毁、坠毁,或者造成其他无法修复的严重破坏,它不是指任何局部的损害,而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毁坏,或者是严重毁坏而不能安全行驶。构成本罪,不要求已经发生了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结果,只要产生了使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即可。至于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应根据其破坏的方法、破坏的部位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要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主观方面出自为故意。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泄愤报复、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等。但是动机如何,并不影响定罪,只可能影响量刑。
侵害的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出于毁损、破坏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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