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犯罪主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2 14:32:56 103 人看过

招标人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串通招标投标

(一)投标人际之间相互串通

1.价格同盟型。招标投标中,每个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考虑自身具备的优势和条件,合理确定投标价。而某些投标者则是相互串通,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或者哄抬投标价或者故意压低投标报价,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利益的目的。

2.轮流坐庄型。该行为多发生在分段招标或者多次招标中,如果公平竞争,可能一个或几个有实力的投标人会以低价多次中标,招标人既保证质量又节约资金。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在类似的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使投标人无论实力如何都能中标,并以高价位捞取高额利润,而招标人无法从投标人中选出最优,还不得不为质量参差不齐的中标者支付高额费用,造成巨大的损失。

3.标内损失,标外补型。投标人之间私下确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内定中标人以高价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失标补偿费”。这种“陪标”行为使投标者之间已经不存在竞争,招标人没能达到预期节约、择优的效果,“失标补偿费”也是从其支付的高价中获取的。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经济法中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述各异,但总体具有以下特征,即是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违法的竞争行为,是侵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的经营者指参与或者从事市场活动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从事市场活动时也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同时具备以上法律特征,因此是我国和各国竞争法所禁止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

1.擅自开标、换标型。

这种类型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私下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泄露给未报送标书的特定投标人;协助特定投标人更改标价;协助特定投标人撤换标书。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开标应当公开,在此之前标书必须保密,并不得更换。以防止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与开标之前仍有一段时间间隔,给不端行为造成可乘之机。标书在未公开前被视为一种商业秘密,对于任何投标者都是保密的,这使得每个投标者,无论提交时间早晚,也无论其与招标者的关系远近,都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凭据自己的实力公平竞争。因此,在公开开标前,任何人无权开启标书。为了防止失密,投标文件必须密封,没有密封,或发现曾被打开过的痕迹,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投标。可见,开标是招标投标的一个重要环节,标书的保密性,直接影响到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性。

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订立过程,依契约自由原则,开标前投标人有权撤回、修改、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由于招标投标涉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修改、补充和撤回要受到严格的限制。首先,修改与补充的原因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认识水平不一,有些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发生了误解,或投标文件对一些重要内容有遗漏,投标人需要补充、修改的。其次,补充、修改的时间,必须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到日前,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最后,要求补充、修改和撤回应依照严格的程序进行。招标人擅自协助特定投标人,更改标价、撤换标书,既未经法定程序,也不是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误解,或投标文件的遗漏等原因,同时更改标价招标人还私自开启了标书,不符合合法的修改、补充、撤回标书的条件,构成串通招标投标。

2.透露标底。

等秘密信息型。设有标底的工程招标,中标者应当是标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者。可见,掌握标底实际上就掌握了比其他投标者更多的中标机会,如果特定的投标者在掌握了标底的情况下投标,则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则无竞争性可言。当然,投标人掌握的标底是由招标人私下里透露的,而不是经过自己研究预测出的,只有前者才能构成串通招标投标。除标底以外,还有一些其他能够影响到公平竞争的信息,开标前也不能对外,如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会造成投标人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不公平竞争,同时还容易引发其他的不公平竞争。

3.招标人事后补偿型。

该类型通常又有两种情况:

(1)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在投标时压低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以额外补偿。标价是评标的重要标准,投标人为了击败自己的竞争对手,可以事先与招标人串通,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压低价格,中标后再由招标人给予投标人额外的补偿。这种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串通是发生在投标以前,补偿是发生在定标以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各环节从程序看都是公平、合法的,其他投标人可能都输得口服心服,审计监督也很难从程序上发现其漏洞,极其隐蔽。串通的招标者与投标者为众多不知情的投标者创造了一个虚拟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欺骗性很强,危害性很大。

(2)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由投标人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标价,待其他投标人中标后给予该投标人一定补偿。此情况与上种很相似,所不同的,一是该情况招标人有两次串通,首先与特定投标人串通,决定由其中标,接下来与其他可能中标的投标人串通,以事后补偿为条件,让其抬高标价,从而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二是给予补偿的对象不同,招标人是给未中标的投标人以补偿。总之,中标者在招标投标前就已成定局,无竞争可言,程序又看似合法,中标者似乎并未参与运作,只要拿到好处的投标者不予揭露,串通行为很难败露。

4.差别待遇型。

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评标对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来说,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而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又是这一环节的关键问题。既然是评标标准,就应当应用于所有的投标文件,而不应区别对待。在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招投标中,只要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中标尺度惟一明显,作弊就比较困难。而在采用综合评标法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标准不易掌握,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意志对于评标过程的影响比较大,如果没有公开、量化的标准来打分,则很容易出现串通作弊的行为。

5.引导提问型。

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标书事项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促成该投标人中标。评标时,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的错误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通知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说明,以确定其正确的内容。无论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的澄清,都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能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而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或者使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例如,在一挖掘机招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某一投标人关系甚密,招标文件规定发动机的冷却方式为水冷,该投标人是用风冷发动机投标,但在澄清时,评标委员会委员故意问,你们投标文件中的风冷发动机是不是打字错误,该投标人则心领神会,马上纠正说应当是水冷发动机。这种诱导式提问,使投标人改变了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变成符合要求的投标。此种招标投标,实质上是特定投标人与招标人的串通,置其他投标者的利益而不顾。

6.设置障碍型。

招标人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障碍,意在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这种障碍包括各种不合理的要求,其暗含有利于或排斥特定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如某技术为某投标人所专有,将其作为评标标准,或在评标标准中定为参数很高的项目。又如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不必要的产地要求、商号、型号等要求。

串通招标投标,是发生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一种违法行为。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2: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招标人相关文章
  • 招投标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和行政监督部门。法律责任类型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一、中标后不签合同是什么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从上述可看出应负缔约过失责任。二、刑法中的重新招标有哪些情形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三、招标对工程串标怎么处罚处以行政处罚或者是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2023-06-26
    241人看过
  • 招投标犯罪立案标准
    一、招投标犯罪立案标准(一)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二、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三、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一)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
    2023-04-20
    225人看过
  • 个人犯罪中哪一人不是单位的犯罪主体?
    法律上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有:第一,没有合法性的单位,不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的合法存在是犯罪单位独立主体资格和独立刑事责任能力状态持续的必然要求。第二,没有组织性的单位,不构成单位犯罪。单位必须是人的有机集合体,只有当单位中的每个人的意志形成共同意志,共同意志又有机地形成团体意志的时候,单位才可能具有团体人格,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第三,没有独立性的单位,不构成单位犯罪。统一的整体要有独立的进行决策的能力和独立的行为能力,这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一、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1、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单位决策机构产生单位意志,指挥单位行为的实施,任何单位成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依据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应视为单位行为。2、是否是以单位的名义。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
    2023-03-20
    411人看过
  • 主体重婚罪的犯罪
    构成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行为人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女方出轨怀孕算重婚吗?女方出轨怀孕不一定算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客体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法律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2、客观要件,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3、主体要件,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4、主观要件,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
    2023-04-10
    157人看过
  • 团伙犯罪职务主体认定标准
    1、团伙犯罪中职务侵占的主体,是参与职务侵占犯罪行为中的所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起组织、领导或者主要作用的,则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则是从犯。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
    2023-02-12
    486人看过
  •  自然人如何成为犯罪主体?
    该段内容讲述了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包括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同时,行为人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包括: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行为人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自然人如何成为犯罪主体?自然人如何成为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那么,自然人如何成为犯罪主体呢?首先,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他或者她已经年满18周岁,并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其次,自然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他或者她已经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
    2023-08-27
    494人看过
换一批
#招标投标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招标人
    词条

    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进行招标方式有可以通过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是投标的邀请书的方式来进行。 招标人依法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但是不能随意进行,而是要符合法律规定。... 更多>

    #招标人
    相关咨询
    • 骂人主体犯什么罪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3
      1、如果骂人等侮辱他人行为情况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或寻衅滋事罪。 2、以侮辱性的语言攻击他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况严重的即构成侮辱罪。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 贪污罪不是犯罪主体,犯罪的主体是贪污主体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12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个罪名是特殊主体,如果不属于这类主体的,就不构成贪污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二)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
    • 犯罪主体是犯罪主体本身的证据。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7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14岁以下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年满14周岁,年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主体是指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0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
    • 招摇撞骗罪属于不属于职务犯罪的主体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4-29
      招摇撞骗罪不属于职务犯罪,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二类: 1、是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2、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