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52:27 62 人看过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鲁地税地[1996]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省地方税务局拟订了《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各地,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鲁发[1994]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纳人),都必须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缴纳申报

第五条缴纳人必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在办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教育费附加缴纳申报,或者依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办理教育费附加缴纳申报。

第六条缴纳人在办理教育费附加申报时,应报送教育费附加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缴纳人不能按期办理教育费附加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资,可延期申报。

第三章计算征收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缴纳人应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和3%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农村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和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九条缴纳人必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的期限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十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教育费附加时,必须给缴纳人开具缴款凭证。

第十一条缴纳人超过应缴数额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或抵缴以后应交的教育附加费;缴纳人自结清缴纳教育费附加之日起三年内发现超缴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要求退还,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或抵交。

第十二条因地方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缴纳人未缴或者少缴教育费附加,地方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缴纳人补缴教育费附加,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缴纳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教育费附加的,地方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

第四章征免规定

第十三条对缴纳人已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件规定缴纳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十四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十五条对流转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以及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第十六条海关对出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十七条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上一年度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当年教育费附加征收计划,于当年一月底前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第十九条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市、地地主税务局上报的教育费附加征收计划,审核编制全省教育费附加征收考核计划。

第六章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纳人缴纳教育费附加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缴纳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教育费附加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二条缴纳人违反教育费附加规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依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为调动基层税务部门的征收积极性,弥补征收经费不足,地方税务机关可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一定的手续费。具体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市、地地方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03: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文章
  •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办学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以财政拨款为主,投入经费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保证在校学生平均教育费用逐年有所增长。政府鼓励群众捐资、社会集资办学,多渠道增加教育投资。第四条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者不缴交学费;大、中专师范院校的学生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专业的学生可减免学杂费。除前款以外的各类教育,受教育者应缴费入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可酌情减免学杂费。第五条基础教育(包括社会力量办的中、小学)按学期,高等教育按学年,托儿所和幼儿园按月度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前。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是教育收费主管机关,各级教育、财政等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物价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第七条教育收
    2023-05-03
    48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第四条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
    2023-06-07
    379人看过
  •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地税营[2001]15号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人[2000]500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和征管工作的落实由地方税管理科划归营业税管理科负责。为确保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交接管工作顺利进行,继续深入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区县局要重视此次交接工作,组织、协调好地方税管理科和营业税管理科,依照有关文件精神,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区县局在正式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交接工作期间,必须确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日常征管工作正常进行。二、各区县局地方税管理科要对组建地税系统以来的征收情况进行清理,按照后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交接提纲
    2023-04-24
    373人看过
  • 教育附加税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第四条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
    2023-05-05
    369人看过
  • 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
    2023-06-04
    320人看过
  • 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其它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不得另设其它收费项目。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民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收费政策。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省及
    2023-05-03
    257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四种类型,中国与外国合资经营的企业、中国与外国合作经营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更多>

    #外商投资企业
    相关咨询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6条有哪些内容?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10条有什么内容?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1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5-06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 a a a a发布时间:2010-09-16访问次数:144 a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6号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5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a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a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
    • 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办法(试行)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01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起,中小企业将免征教育费、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和文化建设费。这是中国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支持的另一项措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
    • 教育费附加税率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14
      答: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