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哈价检发[2008]6号
各区、县(市)、林业地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今年五一节假期前后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8]1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和省文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领导,纳入日程。各区、县(市)及林业地区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五一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督促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价格检查计划,要充分发挥价格部门的职能作用,把五一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是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此次检查各区、县(市)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确定的调价备案企业和商品实行重点监管。并严格按国家和省通知中规定的内容予以落实,切实为稳定市场价格作出贡献。
三是条块结合,加大力度。此次五一节假日市场监管,市物价局除对市区内公告备案的企业和商品实行重点监控外,同时兼顾监管个别敏感品种。各区、县(市)重点关注本地调价备案企业的同时,也要关注商家利用节日期间打折促销等价格欺诈行为。要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并加大执法宣传力度,大力查处曝光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随意乱涨价、乱收费、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后果的要从重处罚,以震慑违法,保护合法,促进公平竞争。
四是加强值守,认真查处。五一节期间,要加强12358价格举报电话值守,市检查分局五一节期间,12358举报电话由领导带班,专人值班,车辆和检查人员随时待命。各区、县(市)及林业地区价格部门的主要领导也要亲自带班,要安排专人接听举报电话,保障畅通,对举报投诉问题,要做到耐心解释、快速反应、及时查处、化解矛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是及时汇报、搞好总结。各区、县(市)及林业地区物价局要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遇有紧急情况要及时上报。并于2008年5月4日前将五一期间市场价格检查书面总结材料、查处的一个典型案例及附表上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附件:哈尔滨市五一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今年五一节假期前后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今年以来,受国际市场价格上涨、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价格总水平涨幅较高,上涨压力较大。为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正积极贯彻落实。目前,五一假期临近,居民消费、出行较为集中,容易引发各种价格矛盾,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加强今年五一节假期前后市场价格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努力抑制不合理涨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家统一出台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切实贯彻落实提价申报和提价备案制度。要引导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消化上升成本。对列入提价申报和提价备案名单的企业,未经申报、备案、擅自涨价的,以及申报、备案时提供虚假成本资料,变相提高涨价幅度的,要严肃查处。
二、加强市场价格巡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五一假期前后要加强市场价格巡查。巡查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重点检查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和商场超市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奶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以及液化气、成品油等紧缺消费品价格。针对假期居民消费比较集中的特点,要重点检查商品零售经营者促销价格行为以及宾馆、饭店的餐饮价格。针对今年五一假期调整为三天的特点,要在全面整治旅游交通价格秩序的基础上,突出检查机动车停车收费、短途客运价格以及农家乐等乡村和城市周边旅游价格。对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变相抬价、以及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要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三、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妥善处理群众投诉案件。五一假期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12358价格举报电话要安排领导带班,专人值守,确保全天候畅通。认真受理群众对价格、收费问题的投诉举报,耐心解答群众咨询,积极化解矛盾。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案情简单、政策界限明确的,要及时处理,快速办结;案情复杂、政策界限不明确或者按工作程序调查办理需要一定时间的,要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说明情况,解释原因、妥善回复。加强举报情况汇总分析,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要重点分析粮食、牛奶、食用植物油、肉禽蛋奶,以及成品油、液化气、化肥等重要商品价格变化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请各地2008年5月5日前,将五一假期前后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开展情况,采取的价格监管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以及查处的两件典型案例材料,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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