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人格权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4:40:12 278 人看过

2004年4月15日的《新京报》刊登了一幅很有味道的照片,题目就是《小鸡过马路交警忙疏导》,画面上一个警察在马路上小心翼翼地呵护着两只小鸡走过马路,走到安全的草坪上。这辐照片看了以后让人感动。原来是一些不知从何而来的小鸡,突然出现在北京木樨地的立交桥下。交警赶到现场,将小鸡护送到安全地带,随后城管部门来人,将小鸡安全转移。

这是一个温馨的画面,也是一个充满爱心的画面。人人关爱动物,将动物视为自己的亲密朋友,已经成为良好的社会风气,这幅照片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看到这个照片,我就想到了现在正在研究的一个题目,就是民法保护动物,是不是就一定要对动物赋予人格权。

目前,在学术界有一种观点,民法要加强对动物的保护,就要对动物赋予人格权。提出这种主张的学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动物不仅享有生存权、生命权和健康权,还应当享有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权利,也就是享有一般人格权。他们认为,不如此,不足以保护动物,不如此,不足以阻止人类对动物的不善行为。

我对这样的理论主张持有异议,因此也正在研究这个理论问题。毫无疑问,动物应当受到很好的保护。在我们的这个世界上,只有动物与人类最接近,动物是人类最亲密的朋友,保护动物,也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动物的法律保护问题,动物保护的观念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深入人心,而且对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提出以赋予动物人格权的方法来对动物进行法律保护,我还是要提出几个疑问。

疑问之一,在民法的世界上,只存在两种不同的物质形式,一是人,二是物。人作为世界的主宰,作为民法世界的权利主体,支配其他的任何物,而物则只能被人所支配。除此之外,民法世界没有任何形式的物质存在了。动物的本质属于物,而不是人,因此,赋予动物以人格权,是不是混淆了民事主体与客体的根本区别,违背民法的基本规则呢?

疑问之二,赋予动物以法律人格,让动物享有人格权,且不论在理论上是否与民法的基本规则相悖,单就动物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就存在极大的问题。学者提出,动物自己虽然不能行使权利,但是可以为动物设置监护人或者代理人,为其补充民事权利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可是,法律能够为其行使权利设立监护人或者代理人,代替它们行使权利,又怎么样才能让动物依照法律履行义务呢?例如,动物既然是权利主体,享有人格权,那它就必须尊重其他的主体的权利,负有不可侵的义务。能够让野生动物做到这一点吗?

疑问之三,如果为动物赋予了人格权,动物享有了生命权、健康权以及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权利,其结果,肯定会破坏整个自然世界的生物链和生存关系,那么如何解决人类对动物食品、动物用品、动物役使等的需求呢?

好了,不要再提出更多的疑问了。这三个疑问就足以证明了动物法律人格论的不可行性,也足以证明动物法律人格论的主张只是一个善良的愿望而已,并没有实际操作的价值和实现的可能。

其实,民法完全可以有正确解决对动物的保护问题。我想,动物的保护,是当前民法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应当在现行民法理论的框架中寻求解决的办法,而且也能够找出解决的办法。我主张,在民法权利客体的物的制度中,建立物格制度,就像人有人格一样,物也有物格,法律规定物分为不同的格,根据物的不同的物格,而确定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确定人对其不同的支配力,确定不同的法律保护方法。在这个物格的制度之上,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居于最高的物格地位,人对它们的支配力受到必要的、适当的限制,由此确定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方法。

突然提出物有不同的物格的设想,似乎很荒唐。其实,人的人格原本也是有格的。例如在罗马法中,人的人格就有不同的格,而且还存在人格的减等制度,人丧失自由权为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为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为人格小减等。就是在中国古代,虽然没有确定的人格减等制度,但也存在君臣的不同人格和主仆的不同人格。只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才在世界范围内废除了人格不平等的制度,实现了在人格上的人人平等。

因此,建立物格制度,并非空穴来风,是有依据的,其实不过就是将物类型化而已。建立物格制度,我的意见是将所有的民法上的物,分为三个格:人体器官、组织,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惜植物,为第一格;抽象的物,例如网络空间和货币、有价证券等,为第二格;其他一般物为第三格。这样,明确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居于最高的法律物格地位,受到最好的保护,规定尊重它们的存在,善待它们的生活,不得虐待和残害它们。即使是对于为人类提供服务的那些动物,也要尊重它们,善待它们,不能让它们受到残忍的对待。

民法建立一个这样的法律物格制度,大概就会很好地保护动物,而不是采用赋予它们人格和人格权的方法,以至于混淆了人和物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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