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大理茶花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陈-金,公司董事长
被告段*伟,男,1969年1月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失业,住云南省大理市建设西路141号。
委托代理人:杨*高,**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伟原系原告**旅行社的正式职工。**旅游部系原告**旅行社申请成立的没有法人资格的分部,原告**旅行社委派被告段*伟担任部门负责人,同时,**旅行社派10名员工到**旅游部工作。2000年1月1日,以及次年7月9日,原告**旅行社与**旅游部签订《大理茶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内部经营协议书)及《经营协议实施细则》,对经营期限、管理办法、违约责任、结算方式等方面作了约定。同时约定了**旅游部每月应完成的一日游人数、结算价格、完不成任务的收费及完成指标减免当月管理费1000元。要求**旅游部在经营期内按照**旅行社财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按时报送各种报表,完成**旅行社的各项经济指标等内容。被告段*伟在该协议**旅游部处代表处签了字。2000年3月至2002年11月**旅游部经营期间被告段*伟以**旅游部名义写下欠条及对帐单32份,共欠原告**旅行社船费、景点门票、社会统筹款等共计519328.40元。2002年12月20日,被告段*伟向原告**旅行社报送了《关于暂停部门业务经营的报告》,认为原告**旅行社职工欠**旅游部团款,致使**旅游部无法开展业务,要求停止经营活动。至此,**旅游部停止经营至今。2003年10月31日,由于原告**旅行社进行体制改革,解除了大多数职工的劳资关系,并通过《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正式解除了与被告段*伟的劳动合同关系。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费用519328.40元及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争议焦点
1、《内部经营协议书》是内部承包性质的协议,还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方式问题;
2、**旅游部欠**旅行社的款项由谁承担。
律师评析
作为本案被告段*伟的代理人,杨*高律师认为:
一、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承包合同关系。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内部经营协议书》签约主体是**旅行社和**旅游部,段*伟不是协议主体。协议内容并没有提及承包字样,仅是原告为激励下属部门,明确公司总部与下属部门的责、权、利,从而给下属部门下达的一种经营指标和如何实施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制度而已。原告系被告委派到其下属假日旅行社负责该部的经营活动的负责人,被告个人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形式的承包合同。因此,被告段*伟只是原告委派到其下属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而绝非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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