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丈夫生育权离婚可以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16:02:45 229 人看过

可以的,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制度。夫以妻私行中止妊娠侵略其生育权为由恳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撑。夫妻两边因是否生育发生胶葛,致使爱情确已决裂,一方恳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停无效,应按照相关规则处理。

简略地说,夫妻两边均有生育权,夫妻一方回绝生育或者妻子私行中止妊娠虽对另一方的生育权有所侵害,但也是正常行使自己生育权的行为,因而,以此要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根底。

别的,若夫妻由于生育问题产生胶葛,是否判定离婚,依然要以爱情是否确已决裂为判别规范,不能仅以侵略生育权为由判定离婚。从生理特点上来看,怀孕生子女方天然要付出更多并接受更大的危险。这种危险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比方妊娠反应大、宫外孕、难产等等,还有精神上的。

如果夫妻之间无法就妻子终止妊娠处理完毕的话,丈夫可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来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民法典男方可以告女方打掉孩子吗

女方将孩子打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为法律并没有对此有具体的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男方是不能以此为由请求经济赔偿的,但提起离婚的,人民法院确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可准许离婚。据此女方打掉孩子之后,男方并不能直接进行起诉,但可以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进行权益的维护。

二、侵犯男方生育权的行为有哪些

夫妇双方在生孩子协议上无法达成协议,作为法定离婚的一种,承认离婚,但没有认定侵害生育权。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怀孕,妻子不顾丈夫的反对,两个孩子、夫妇中的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生子,则必须认定其侵犯配偶方面的生育权。理论上,生育权是男女平等的,但不能说是平等的。权利的平等不平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离。由于生理特性的不同,男女在生孩子时的作用和负担完全不同。女性不仅要在育儿方面,还要在育儿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怀孕、分娩和哺乳不能替代男性。是对以生育为主体的女性的人文关怀和特别保护,也是法律的公正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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