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集权的提请主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16:33:25 224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权提请召开股东会的主体包括: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有哪些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有:

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的;

2、当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二、监事会成员的要求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除董事外还能参加吗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除董事应参加外,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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