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基本内容
(一)退税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相关规定,我国目前所实施的再投资退税主要存在两种类型: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这里的“经营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009号)规定,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当然,在上述内容中,两种基本形式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13号)的规定,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先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放使用后的第1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同时,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经考核不合格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二)退税主体
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主体是外国投资者,而非外商投资企业,这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明确的。由于在实践中,大部分外国投资者在国内都未注册设立机构,其退税事项均由外商投资企业代理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亦把所退的税款划拨到外商投资企业的账户,且大部分外国投资者亦把所退税款留在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因此,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直观地认为退税主体是企业自身,所退税款亦属于企业自己所有,这种认识必然导致会计处理中的错误。
(三)计算公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再投资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从公式中可以得出两点:
1、再投资退税退还给外国投资者的部分是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部分,至于地方所得税的内容则不在退还范围之内。
2、在这里所运用的税率,强调的是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也就意味着当出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时,“原实际适用的税率”是指抵免后的税款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以真实体现再投资额当年实际缴纳税款的负担率。
二、个人所得税申请退税后多久可以到账
一般情况下是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能会延长至一个月。线上使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退税的,如果显示退税已完成表示已完成退税的申报,此时如果申报记录提示是税务审核中则表示需要等待税务审核,税务审核通过后,等待退款即可。
三、办理退税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二)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三)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四)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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