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46号
各委、办、局,控股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200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按《》规定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按《》规定享受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按沪劳保福发[2007]7号文规定执行,其中,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护理费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1-4级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调整办法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即调整后金额为=调整前每月金额(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前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由于2011年上半年定期待遇发放工作已完毕,根据上述调整方案核发定期待遇或需补发定期待遇差额的,将统一在2011年7月核发。执行中遇有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局工伤保险科联系。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发放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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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调整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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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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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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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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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形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29工亡的抚恤金领取是有条件的。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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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公死亡其供养亲属能否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5职工因公死亡的,其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养亲属能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上述亲属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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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2-1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的规定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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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什么情形下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02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③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④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⑤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⑥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⑦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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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标准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11一、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的核定,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扶养、赡养、抚养条件,按照“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原则,准确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以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月1日仍然符合《供养亲属规定》资格的,可继续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