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工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相同的吗?
长期工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相同的。无固定期限是对劳动合同期限的一种描述,该类合同没有固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而言只要职工在工作中不出现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实现,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较与到期终止的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稳定的特点,尤其是对高龄职工的劳动权益,能够起到很好的保护。
二、无固定期限职工与固定工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适用的经济体制不同,长期工产生于建国初期(就是常说的工人群体)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无固定期限职工是现代合同制度中劳动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
2、内涵外延不同,但是两者互不交叉;长期工对称的概念是临时工、季节工,无固定期限职工的对称概念是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职工。
3、解除的程序不同,固定工的解除程序比较严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随时根据劳动法的固定解除。
三、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署劳动合同时需要针对劳动合同的期限是需要进行明确的规定的,可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只要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双方即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权益上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n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n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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