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1)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2)申请人资格符合上述“服务对象”的要求;3)申请事项属于应经路政许可的事项;4)申请事项涉及东莞市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及政府还贷的乡道公路范围;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数量及形式符合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的规定要求。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所有信息,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所有信息,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
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需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设计和施工方案除申请单位公章外,还需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安全技术评价报告》除申请单位公章外,还需加盖安评公司公章。
应急方案除申请单位公章外,还需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须先与公路管养单位签订公路赔(补)偿协议,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涉路埋设管线的,须由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复印件需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注册并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服务大厅东莞分厅,进入我局相应的路政许可事项栏目,点击“在线申办”,按照“必交”项申请材料内容和要求提交初审资料,提交成功后等待初审结果通知。
2、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提供靠前服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申请人申请资格不符合《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规定的,窗口人员即时告知申请人不需要许可或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东莞市公路管理局职权范围的,窗口人员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并邮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人员当即电话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并邮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在实地勘验时(或邮寄)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窗口人员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将于1个工作日内受理该路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并邮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起计的6个工作日内,承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待审查完毕呈局审批后作出路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窗口人员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
4、审批。审查后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要求的,作出准予路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并邮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如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要求的,作出不予路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并邮寄《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相关决定文书及证件于审批后1个工作日制作完成。
5、领取结果并公示。窗口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后,申请人可通过路政人员上门送达或邮递等方式领取许可决定文书及相关许可证件。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窗口人员将对外公示许可申请事项的审批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东莞市公路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提供靠前服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申请人申请资格不符合《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规定的,窗口人员即时告知申请人不需要许可或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东莞市公路管理局职权范围的,窗口人员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窗口人员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窗口人员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将于1个工作日内受理该路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起计的6个工作日内,承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待审查完毕呈局审批后作出路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窗口人员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
4、审批。审查后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要求的,作出准予路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如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要求的,作出不予路政许可的决定,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相关决定文书及证件于审批后1个工作日制作完成。
5、领取结果并公示。窗口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后,申请人可直接到东莞市公路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路政人员上门或邮递方式获取许可决定文书及相关许可证件。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窗口人员将对外公示许可申请事项的审批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上三杞新村小工业区路路政养护综合楼一楼路政所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公路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一条?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二)拆除分隔带;(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2012年)
全文全文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2017年)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五条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2017年)
全文全文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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