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计价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35:05 200 人看过

一、建设工程计价方式

1、工程计价方式有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定额计价;

2、工程项目是单件性、多样性组成的集合体。

3、工程造价计价的顺序:分部分项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建设项目总造价。

4、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是两个,即单位价格和实物工程量,即:基本子项的单位价格高,工程造价就高;基本子项的实物工程数量大,工程造价也就大。

5、对基本子项的单位价格分析,可以有两种形式:

直接费单价: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单位价格仅仅考虑人工、材料、机械资源要素的消耗量和其价格形成,即单位价格=Σ(分部分项工程的资源要素消耗量Х资源要素的价格)该单位价格是直接费单价。

它是工程计价的重要依据,资源要素的价格应该是市场价格。

综合单价:

如果在单位价格中还考虑直接费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则构成的是综合单价。根据我国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综合单价是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如何签订具体的合同条款,更重要的是当具体条款中基本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会成为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第二、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第三、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第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总包合同应当将各方关系和责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第五、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他方所知,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纠纷。

第六、应当明确约定材料设备供应。

第七、不可抗力要量化。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

第八、运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制度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也应该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九、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注意的情况。应当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具体的数额和计算方式,要具有可操作行,以防止事后争议。

第十、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当注意事项。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签约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三、工程合同可解除的注意事项

解除工程合同应该注意以下两个内容:

(一)承发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二)主张解除合同时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1)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发生纠纷时以书面为准;

(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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