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则?《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限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一个期间开始的时间和日期不计入期间。期限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行政复议申请最长期限对于不告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最长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这是行政诉讼界热议的问题。行政相对人确实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只能从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时间过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善意第三人信托利益的保护等都存在问题,因此需要有一个限度,但要注意这三个方面的价值选择。
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不告知申请权利和期限的最长申请期限。类似的问题在行政诉讼领域已经讨论了相当长的时间。一般认为,对没有诉讼权利和诉讼期间的行政机关,应当适用特别规定。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诉讼期间的,诉讼期间从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诉讼期间起计算,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这一期限进一步延长至两年。
在起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过程中,考虑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实施司法解释》对行政复议申请最长期限的规定,提出了两个方案形成了:一是完全照搬司法解释的规定;二是完全照搬司法解释的规定;二是对司法解释的规定做了一些调整,主要是缩短了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最长期限。这一规定可能导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救济期限的不同,也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最终实施条例没有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最长期限。这样,就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履行告知和送达义务。否则,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随时处于申请行政复议的状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于上述规定,有人将其理解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中止,也有人认为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延长。这两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得出不同的结论:申请期限的中止侧重于期限的合法性,即60天的法定期限不能突破,导致“延期”申请的合法性,这需要从中止申请的角度来理解时间限制。延长期限强调实际效果,最终结果是延长申请期限。
原则上,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将丧失复议申请权,但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不得丧失复议申请权。究其原因,一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限制的目的是督促行政相对人尽快行使复议申请权,而不是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权。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比较复杂,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的原因多种多样。不分析、不追问原因的,视为丧失复议申请权。一方面可能不公平;另一方面可能放纵违法行政行为。比如,有的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不是没有行使复议申请权,而是因为不知道如何申请复议,错误地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如信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不以正确的方式告知,而干脆驳回申请,导致对方超过复议申请期限。
此外,在具体计算期间,应注意继续计算不是重新计算。如果要重新计算,则涉及申请期的中断。从《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来看,行政复议申请期间只包括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中止的,不涉及中断。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征地审批前编制征地补偿通知书,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的用途和用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征地通知书张贴在国土资源所征用土地的村庄。有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网上发布征地公告,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在张贴、发布、广播征地公告过程中,应当进行摄像、录像,并妥善保存所拍摄的照片、录像资料,备查。征地通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审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国土资源研究所应当共同调查核实权属、土地类型、面积和权属、类型、用途,征用土地的规格、数量,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所有人盖章、签字确认。
[征地函]市、县国土资源局将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函,告知土地的权属、类型、用途、用途等,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的具有征地审批权的地区和人民政府。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缴纳条件、社会保障对象数量、筹资渠道和缴纳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征地听证通知书]征地审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将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安置方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情况、人数、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并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听证补偿标准、安置渠道和社会保障措施的权利。国土资源办公室负责对被征地村被征地农民进行公示和告知。
[征地听证组织]在征地审批前,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申请听证的,市、县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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