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法律援助的结案日是哪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15:26:08 271 人看过

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

一、相关法律规定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

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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