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如何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20:02:02 185 人看过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行为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

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

在招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三个环节是资格审查、评标和监督机制。

2.1资格审查

目前,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于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投标的,招标单位可以采取措施,比如只允许其中一家单位进行投标,或者在进行评标的过程中,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的评标得分一律乘以一个小于1的系数。通过对这种利益相关的单位限制,可以防止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

2.2评标

建设工程招标,既要达到择优选择施工队伍的目的,又要体现合理最低价原则,其关键是要科学合理的确定评标标底。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是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条件。本条目拟从确定标底的方法来探讨预防不正当竞争的方法,一般常见的有以下三种确定标底的方法。

2.2.1评标价均值法

以合同段投标人的评标价(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标底。评分原则:凡评标价高于标底3%或低于6%的均为废标,其余为有效评标价,其中以低于标底4%的评标为最高得分,高于或低于该评标价的按比例减分。评标价均值法,既能避免低价抢标,又能降低工程造价,避免泄密,但业主难以控制工程造价,易发生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其至导致招标失败门。

2.2.2复合标底法(加权系数法)

以业主的标底和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各占一定的权重,计算出的所有值为标底。计算式C=K}xA+KZxB,其中,Kl+KZ=1;C为复合标底值;A为业主标底值;B为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K1为业主标底权重系数;K:为投标人报价平均值的权重系数。评分原则:评标价高于业主标底10%或低于20%者为无效报价,不进入复合标底值的计算。评标价高于复合标底5%及低于巧%者为废标,其余为有效评标价,其中以低于复合标底10%的评标为最高得分,高于或低于该评标价的按比例减分。

复合标底法,是目前常采用的一种较理想的方法,不会泄密,削弱了编标人员个人局限性的影响,防止串标或低价抢标,保证了投标的竞争性与公正性,但由前面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此中的复合标底与业主标底、投标人报价及权重系数之间关系相当紧密,对造价宏大的建设工程项目而言,应慎重斟酌确定,方可显现其优势。

2.2.3无标底竞标法

2000年国家颁布《招标投标法》中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价者中标,这标志着招标工作迈入了一个新阶段,鉴于传统的标底法招标弊端的不断显露,在原标底法招标经验的基础上,推出了无标底法招标方法。无标底报价就是招标单位在招标中不以标底为基准,而是将项目合同授予“其投标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且具有最低评标价格的投标人”。

无标底法投标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投资,更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真正体现“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道理。采用无标底法可最大限度地减少招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在项目招标的全过程中,在评选结束未通过之前,任何人都不可预知谁能中标,也不存在标底的泄露问题,即使业主有一定的授标意向,但也没有十分充足的理由来否决比它报价更低的、不低于工程成本的最低价企业。使人为因素的干扰降到最低,使招标过程更加公开、公正、公平。

2.3监督机制职称论文发表中心

工程招投标活动涉及多部门、多专业,是规范化的活动,关系到不同层面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全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而招投标法制建设还没有得到高度完善的情况下,招投标活动法律关系的纠纷是常有之事。我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正当竞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在内的违法行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有效的投诉、异议以及招标投标活动法律关系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正确、合法的处理纠纷,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社会公共效益。

实行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我国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它为发展、培育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从根本上防止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4日 11: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多方利益。一、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有变化(一)涉及条款:新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新法规定,损害对象扩大至消费者利益,自此,消费者亦可作为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二)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有变化涉及条款:新
    2023-02-18
    479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可以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竞争行为”,即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之内容。现摘录如下: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
    2023-05-01
    399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1)混淆行为的认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淆行为: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2、具有主观故意。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进行仿冒,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因此,混淆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具有特定性。由于混淆行为是对市场中经营优势的掠夺,因此,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4、具有误导性。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混淆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2023-06-08
    374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
    2023-06-08
    336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一、侵犯商业秘密立案标准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是: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应当立案追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包括哪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
    2023-04-04
    421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区别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
    2023-04-24
    166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如何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3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
    • 如何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02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它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 如何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25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它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 如何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16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
    •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定罪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21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