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确定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既要符合国家鼓励企业做强做大的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又要防止因经济力的过于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因此,申报标准要科学、合理,既能够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纳入申报范围,又避免将过多的对市场竞争没有影响的经营者集中纳入申报范围。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和情况的基础上,《规定》分两项规定了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标准: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达到其中一项标准的,即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为了确定这两项申报标准,我们主要做了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组织有关经济学专家进行专题研究。该研究所在专题研究中,收集了德国、法国、日本等40个国家反垄断法规定的企业并购申报标准,选取其中15个国家所规定的境内营业额以及全球营业额作为基准数据,通过建立经济模型,并利用统计回归方法进行测算,提出了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具体建议。二是,对专家建议的申报标准进行分析、验证。为了验证专家建议的申报标准是否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符,我们对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6年基本单位年报数据进行了分析。分析表明,专家建议的申报标准比较合适。按照这个标准,一方面我国绝大多数限额以上企业的并购活动不需要申报,同时又可以把规模较大的经营者集中纳入申报范围,防止产生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后果。三是,与其他国家规定的申报标准进行比较。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容量、企业数量和规模以及反垄断执法经验等情况不同,其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差别比较大。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低于瑞士、阿根廷等国家的申报标准,高于德国(其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标准分别是10亿德国马克和5000万德国马克)、法国(其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标准分别是1.5亿欧元和5000万欧元)、日本(其境内营业额标准是一家达到100亿日元,另一家达到10亿日元)等国家的申报标准。这与我国市场容量较大、企业数量多的情况是相符的,也与鼓励企业做强做大的产业政策目标相吻合。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各国都还没有完全合理、精确的方法来事先确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都是先规定一个大体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再及时调整。我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施行一段时间后,如果不合适,可以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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