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条件下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9 07:05:30 398 人看过

债权人拟提起代位权诉讼之时,须满足以下四大前提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应为合法有效;

其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亦需合法存在且不为专属性质。

第三,鉴于债务人未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行使的到期债权,以致给债权人带来了经济利益上的损失与损害。

最后,债务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务必要是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述所有前提条件都必须得以满足,否则代位权诉求便无法启动。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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