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第八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书记员不属于审判人员,又是否属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呢?上述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鉴于目前法院系统书记员有聘任制书记员和行政编书记员两种,上述规定的适用对象是行政编书记员。因此,原则上法院行政编书记员离职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如果一方代理人或辩护人曾经是该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与本案的审判人员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但是不能申请对方代理人或辩护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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