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1 19:03:22 93 人看过

我国亲属法对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可以确定以下内容:

第一,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发生配偶的亲属身份,不发生配偶权。无论其同居多长时间,无论其是否有子女,只要双方没有登记结婚,而仅仅是准婚姻关系,就不能认为他们是配偶。至于他们的相互身份,我认为就是同居者,或者叫做准婚姻关系当事人。

第二,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对方亲属之间不产生姻亲关系,不在男子与妇女的亲属间或妇女与男子的亲属间产生任何姻亲身份,不发生姻亲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姻亲有关的婚姻障碍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准婚姻关系。

第三,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相互间不产生任何提供生活保持的义务。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共同生活状况的权利,而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女方为扶养共同生育的子女所需,男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负担责任之外,不负担其他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当准婚姻关系解除的时候,如果一方负担养育共同生育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用的给付义务,不得推诿和拒绝。

第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继承关系,不得相互继承遗产。

一、继子女对继父母有什么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

1、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所以仅仅是名分上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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