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与特性
(一)应收账款的界定
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中,应收账款被界定为:对任何售出或租出的货物或对提供的服务收取付款的权利,只要此种权利未由票据或动产契据作为证明,而不论其是否已通过履行义务而获得。以其为蓝本设计的各个国际示范法中也多借鉴这个概念,如《美洲国家组织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中将应收账款定义为:担保债务人所享有的向第三人主张或向第三人收取现在或未来到期的金钱付款的权利(可能基于合同,也可来自合同之外)。在现代应收账款融资实践中,一般将应收账款定义为“金钱债务形式的、不以流通票据为证的一种无形资产”,包括“现有应收账”、“未挣得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1]
在我国,应收账款更多的是作为会计学的概念在实务中使用。它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2]应收账款的发生是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为扩大业务量,把产品或服务赊销给客户,为客户垫付短期资金而采取的一种商业促销策略。用法律上的语言表述,应收账款就是指在票据、存单债权之外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和收取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债权。进而言之,应收账款实质上为一种付款请求权,以买卖、租赁、服务等合同产生的金钱债权为主,但又不限于此,并且此金钱债权须未被票据等有价证券所表彰。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与特点
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术语和制度设计来看,这种担保应属于权利质中的普通债权质。而由票据、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表彰的债权质押,在设立、公示和实行方面与应收账款质押有着诸多不同,因此另有专门条文对其加以规制。至于收费权(其中主要指公路、桥梁收费权、电信业服务收费权以及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等),虽然其在主体和用途上具有一些特殊性,但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未来应收账款(未来债权),因此收费权质押无独立规定之必要,可将其纳入到应收账款质押之中。与其他权利质相比,应收账款质押有自己的明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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