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之所以是特殊的劳动者,是因妇女的身体、生理特点及其生育、哺育子女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因此,法律法规对女员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实行特别保护。
(一)女员工的保护范围
依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女员工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保护女员工的劳动权利;安排女员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1、特殊情况下女员工享受的劳动保护。
女员工月经期间享有的权利包括不被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特定行业的,可以享受1日公假。
怀孕期、生育期及哺乳期间,女员工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不被安排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不被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不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延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请保胎假、产前假和产假的权利。
2、特殊情况下女员工的工资待遇
产前假,工资按照80%发;产假期间,工资按100%发;需要指出的是,流产假期间的工资,同产假工资一样,按100%发。哺乳假,哺乳假期时间及工资各地规定不同。上海市的地方规定,6个半月的哺乳假期工资按80%发;延长期间的哺乳假期工资按70%发。《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
(二)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与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在女员工三期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最
普遍、最典型的有以下几种:
1.怀孕辞退。
怀孕辞退分为依约定辞退,无因辞退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用人单位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无因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理由辞退怀孕妇女。
2.产后辞退。
产后辞退是指怀孕女职工在产后被辞退。不管是怀孕辞退还是产后辞退,单位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员工怀孕期间解除与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即便用人单位事先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内容,但因该约定内容违法,也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怀孕期、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与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风险
通常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女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女员工三期保护待遇方面,具体有:在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辞退女员工争议;未足额支付女员工产假、哺乳假工资争议;未给予三期内的女员工假期待遇争议等。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辞退女员工的,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要支付赔偿金。
对未足额支付女员工产假、哺乳假工资争议及未给予三期内女员工假期待遇争议等情形的,用人单位除补发女员工假期及其工资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犯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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