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一、强制险合同签订注意什么
(一)强制险合同签订注意什么
1、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2、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3、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1)就投保人而言,其在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这一规定意味着:投保人在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应当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必须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这与一般商业险允许分期支付的方式存在较大区别。
(2)就保险公司而言,应当向投保人签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不按规放置强制险标志的后果
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而保险单、保险标志是保险合同的重要证明,同时,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监督管理,以及方便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及时救治均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因此,及时签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保险标志也是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保险标志是《条例》中特别规定的,用以方便证明保险关系存在的要求,保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以保证制度在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内得到落实。被保险人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强制车险过期了怎么办
交强险过期了可以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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