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有权将集体土地承包给别人吗
(一)当事人欲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集体土地时,应当要求村委会提供出租该集体土地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书面文件,以确保租赁合同有效。在村委会提供该文件之前,当事人不应向村委会支付租金,避免遭受损失。
(二)租赁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请参阅公众号民商事裁判规则2017年9月30日推送的文章:《最高法院:能否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二、土地承包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一)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二)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三)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五)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六)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三、集体土地特征
(一)综合性
集体土地也是由气候、水文、土壤、地形、地质、生物及人类活动的结果所构成的综合体。土地的各组成部分紧密结合,相互影响,协同进化,互为因果,人类不可能改变一种组成要素而使得其他要素保持不变。例如,砍伐森林,不仅会直接改变林木和植物的生长状态,也会引起土壤、水分、动植物及气候变化。
集体土地也具有一定的生产力,可以生产出人类需要的某种植物产品和动物产品。
(二)竞争性
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及位置的固定性,导致人们对集体土地的竞争行为。一方面要发展经济,进行城市建设,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就要占用土地资源,由于城市的土地资源紧张,城市在扩大的过程中就要占用集体土地;另一方面,要发展农业,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而集体土地面积在不断减少,耕地被占用。这对集体土地而言,导致了竞争的行为。
(三)增值性
对集体土地的每一次投入,都表示其价值的提高。土地增值的直接原因来自于有效投入,间接原因是由于社会需求、供求关系以及人的心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刺激。集体农用地的增值性,由于土地的可更新性,在农用地利用过程中就既有经济投入(人、财、物等),也有自然投入(太阳能,化学能等)的影响,均对土地增值形成有效投入,还有政策因素的效用。
(四)资产性
土地可以被人垄断,形成资产,土地不仅有资源的属性,而且具有资产的属性。
(五)流通性
由于集体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像其他商品一样可在市场上流通,即土地流转,但在市场上流通的不是集体土地的实体本身,而是集体土地权利。由于土地位置固定性、不可移动性,集体土地流转重要的不是土地本身的流转,而是占有和利用他的各种土地权利的流转。故集体土地流转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撑,使集体土地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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