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近亲属的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继承的还是固有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22:01:29 346 人看过

对于非法侵害导致死亡而产生的赔偿,因其内容复杂而应当区分开来进行辨别。理论上被害人所受损失有三类:财产上损害(如医药费),非财产损害(如精神损害)和死亡本身。这三类的情况各异,实不应一概而论。

民法上之损害赔偿制度,通常局限于直接受害人。对于间接受害人,法律通常并不赋予其赔偿权利人资格。但是有时候鉴于特殊之情形,也会有一些特殊的例外规定。由于法律在规定赔偿权利主体时,往往笼统规定哪些人可以提出请求,提出哪些请求,而并未详加说明被害人本人和其近亲属对于哪些请求权、哪些内容,各自的请求基础,因此有必要从被害人死亡前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和死亡本身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两个方面加以区分。

被害人在受伤到死亡这一段时间内,在财产上遭受的损失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来看,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这些费用的直接承担者是被害人,他与加害入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对于这一部分费用,赔偿权利人为被害人本人。如果被害人尚未来得及主张或获得赔偿就已死亡,则这一部分的债权随同被害人的其他债权债务一并由其继承人概括继承,并不因其死亡而消失。对于被害人的近亲属而言,提出这部分请求权的性质,毫无疑问是非固有的,是来源于被害人本人的请求权。

一、意外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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