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撤销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22:13:58 454 人看过

一、宣告失踪撤销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宣告失踪的失踪人重新出现以后,经过其本人申请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宣告失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什么是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因此,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下落不明满4年,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三、宣告失踪申请书

宣告失踪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姓名)失踪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失踪的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失踪。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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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6日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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