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派遣合同中,劳务派遣工权益受到侵害时,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人才派遣合同的约定很关键,双方要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相应责任。当企业的派遣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均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两家单位主张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被派遣劳动者服从用工单位人事管理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与劳动者民主协商的过程制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务关系,劳动者无需服从用工单位的人事管理。当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且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向劳动者提前公示的,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同时,也有权依据用工单位薪酬制度对加班费、绩效奖金及相关福利的规定获得相应待遇。
二、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的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该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的一种用工形式。
三、劳务派遣是属于劳务关系吗
劳务派遣不是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要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被派遣的工人和劳务派遣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而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务派遣合同关系。
一、劳务派遣的特征如下:
1、实际用人单位只负责对派遣员工的使用和使用中的岗位管理,原则上不负责任何人事管理;
2、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双方签定派遣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约定被派遣员工的权益和保障;
3、用人单位不和派遣员工发生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派遣员工的通用培训、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
4、被派遣员工是派遣单位聘用的员工,派遣单位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5、派遣单位通过向实际用人单位收取包括派遣员工工资、社保、福利、管理费等各项费用,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二、劳务关系的特征如下:
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不属于劳务关系,劳务派遣是劳动关系,被派遣人员和劳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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