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7:45:38 243 人看过

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有:

1、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犯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房屋、酒店房间等私人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人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人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侵害学生的隐私权及其法律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在学校里,每个学生也毫无例外地有自己的隐私。教师工作的性质需要全面了解学生的个人情况,这样,就可能有意无意地侵犯学生的隐私,情况严重者还可能造成恶劣的后果。随着法律建设的发展和我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应从客观上要求广大教师知法懂法,清楚哪些属于学生的隐私,知道应该怎样对待学生的隐私等。

一般认为,所谓隐私是指不愿意告诉人或不为人所知的事情。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具有以下三点特征: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第二,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私性。隐私权是以事实不被公开为内容的权利,因被公开而受侵害。所以,在侵害隐私的案件中,加害人并不能以其所公开的事情是真实的而主张免责。第三,隐私权的保护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在本质上是要保护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

隐私权主要包括如下具体内容:个人生活安宁权;生活情报保密权(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私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等);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话、传真及谈话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个人隐私利用权。学校与教师侵犯学生隐私主要包括:随意公开学生的智商、日记、家庭私事、生理缺陷等;私拆学生信件。提供学生的成绩方式不适当等。

1998年,一位母亲将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其儿子所受侮辱伤害的经济损失75万元,精神损失30万元。这位母亲在起诉中称,儿子1990年进入这所小学,1994年7月因考试分数低未能升入中学,而后在该校留级,为了能让孩子继续升学,母亲应学校的要求到医院给孩子开了一张中度智力低下的证明,并向学校申请儿子年龄已大,不适宜留级,希望让他升入初中。然而她没想到这张证明给孩子带来了长达两年的精神损害,学校很快把这个秘密公之于众,课上,老师当着众多同学的面多次侮辱他是弱智、白痴、大傻子,课间,个别同学还轮流打他,让他自己叫自己大傻子。1998年2月,她儿子被医生诊断患了精神分裂症。这位母亲十分气愤,认为是学校泄漏了她儿子的秘密,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3]。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学生隐私权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造成一定影响的,应该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揭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隐私权的核心特征就是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是以事实不被公开为内容的权利,因被公开而受侵害。在本案中,某小学将学生智商的隐私公之于众并当众侮辱此学生,造成该生患精神分裂症,已构成侵害隐私权及侮辱罪。

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伤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返还或者销毁隐私资料等。教师泄漏学生的智商隐私,已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因此,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该教师以行政处分;学生家长可要求侵犯人停止伤害,恢复受害学生的名誉,在这方面这位学生的母亲已经做到了。然而,类似的事情每天仍在校园发生,学校、教师无视学生的人格,侵害隐私的事情时有发生。可见,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律教育,转变教师的教育观念,首先要把学生当作共和国公民看待,他们也享有公民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其次才是学校的学生。

本文论述了学校、教师侵犯学生人格权的三种表现形式,意在说明学校和教师的法制观念亟待增强,教育观念应从根本上得到转变,否则,学生仍会被学校、教师看作是没有任何权利的抽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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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0日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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