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有:
1、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犯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房屋、酒店房间等私人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人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人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侵害学生的隐私权及其法律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在学校里,每个学生也毫无例外地有自己的隐私。教师工作的性质需要全面了解学生的个人情况,这样,就可能有意无意地侵犯学生的隐私,情况严重者还可能造成恶劣的后果。随着法律建设的发展和我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应从客观上要求广大教师知法懂法,清楚哪些属于学生的隐私,知道应该怎样对待学生的隐私等。
一般认为,所谓隐私是指不愿意告诉人或不为人所知的事情。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具有以下三点特征: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第二,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私性。隐私权是以事实不被公开为内容的权利,因被公开而受侵害。所以,在侵害隐私的案件中,加害人并不能以其所公开的事情是真实的而主张免责。第三,隐私权的保护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在本质上是要保护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
隐私权主要包括如下具体内容:个人生活安宁权;生活情报保密权(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私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等);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话、传真及谈话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个人隐私利用权。学校与教师侵犯学生隐私主要包括:随意公开学生的智商、日记、家庭私事、生理缺陷等;私拆学生信件。提供学生的成绩方式不适当等。
1998年,一位母亲将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其儿子所受侮辱伤害的经济损失75万元,精神损失30万元。这位母亲在起诉中称,儿子1990年进入这所小学,1994年7月因考试分数低未能升入中学,而后在该校留级,为了能让孩子继续升学,母亲应学校的要求到医院给孩子开了一张中度智力低下的证明,并向学校申请儿子年龄已大,不适宜留级,希望让他升入初中。然而她没想到这张证明给孩子带来了长达两年的精神损害,学校很快把这个秘密公之于众,课上,老师当着众多同学的面多次侮辱他是弱智、白痴、大傻子,课间,个别同学还轮流打他,让他自己叫自己大傻子。1998年2月,她儿子被医生诊断患了精神分裂症。这位母亲十分气愤,认为是学校泄漏了她儿子的秘密,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3]。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学生隐私权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造成一定影响的,应该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揭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隐私权的核心特征就是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是以事实不被公开为内容的权利,因被公开而受侵害。在本案中,某小学将学生智商的隐私公之于众并当众侮辱此学生,造成该生患精神分裂症,已构成侵害隐私权及侮辱罪。
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伤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返还或者销毁隐私资料等。教师泄漏学生的智商隐私,已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因此,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该教师以行政处分;学生家长可要求侵犯人停止伤害,恢复受害学生的名誉,在这方面这位学生的母亲已经做到了。然而,类似的事情每天仍在校园发生,学校、教师无视学生的人格,侵害隐私的事情时有发生。可见,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律教育,转变教师的教育观念,首先要把学生当作共和国公民看待,他们也享有公民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其次才是学校的学生。
本文论述了学校、教师侵犯学生人格权的三种表现形式,意在说明学校和教师的法制观念亟待增强,教育观念应从根本上得到转变,否则,学生仍会被学校、教师看作是没有任何权利的抽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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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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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危害个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辽宁在线咨询 2023-02-07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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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19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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