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的基本状况及其构成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4:44:07 310 人看过

调查结果表明,进入叨年代以来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不仅在数量上迅速增加,而且在犯罪年龄。类型、性质以及在捕前身份、文化程度、家庭成员构成等方面与未成年非独生子女犯罪相比呈现出明显的特点。

1.犯罪年龄偏低。

在押188名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的初次犯罪年龄分别为:14周岁的22名,历周岁的61名,16周岁的72名,门周岁的对名。他们初次犯罪的平均年龄为15.61周岁,比在押末成年非独生子女初次犯罪的平均年龄低0.5l周岁,其中有8名在14周岁前就有违法劣迹行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的低龄化,令人十分担扰。

2.侵财犯罪的多。

从犯罪类型上看,未成年独生子女犯中犯盗窃罪的72名。抢劫罪的69名、好淫幼女罪的14名、强奸妇女罪的门名、故意杀人罪的10名、故意伤害罪的8名、流氓罪的2名、绑架勒索罪的1名(他们中一人犯二种及其以上数罪的有26名,这里只选其中一项主要的)。侵财犯共有142名,占75.53%,比在押侵财型未成年非独生子女犯所占的比数高出3.92个百分点。未成年独生子女实施盗窃、抢劫、绑架勒索等侵财犯罪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受好奇、刺激的诱惑所为,二是为了吃喝玩乐。

3.犯罪危害严重。

从刑期构成上看,未成年独生子女犯中不满7年刑的132名,7年以上不满10年刑的有28名,10-15年刑的有25名,无期徒刑的有3名。10年刑以上的重刑犯合计有28名,占14.89%,比未成年非独生子女重刑犯所占的比数高出2.58个百分点。近年来未成年独生子女由于受社会上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影视、书刊的影响,犯罪常常具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作案不计后果。从独生子女重刑犯明显偏多可以看出其犯罪危害的严重性。

4.文化程度偏低且辍学流失生占大多数。

从目前文化程度上看,未成年独生子女犯中文盲的4名,小学未毕业的27名,小学毕业至初中毕业的108名,初中毕业及其以上文化的有49名,其中包括高中。中专、技校在校生厂名(这里所说的文化程度仅为表面显示,并非他们的实际文化水平)。由此可以看出,未达到初中文化的合计有139名,占73.94%,比同类型未成年非独生子女犯所占的比数高出5.46个百分点。调查中还发现,未成年独生子女犯中捕前系在校生的仅有48名,占25.5%,而未达到初中毕业便辍学、流失到社会上的有113名,占60.11%,比同类型未成年非独生子女犯所占的比数高出286个百分点。

5.社会上闲散人员占大多数。

从目前身份上看,未成年独生子女犯中在校生48名,待业49名,务农的65名,工人对名,个体经商的5名。调查中发现,除去48名在校生和21名工人外,末成年独生子女犯大多原在计会上属于闲散人员,辍学后重活干不了,轻活不想干,整天在社会上吊儿郎当闲耍取乐。

6.家庭结构破裂的多。

调查统计的结果显示,未成年独生子女犯中捕前长期生活在结构破裂家庭里的明显偏多,其中亡父的6名,亡母的14名,父母离婚的问名,父或母与他人私奔的2名,父或母服刑、劳教的3名,合计45名,占23.94%,比同类型木成年非独生子女犯所占的比数高出4.94个百分数,家庭结构破裂容易给子女打上极为有害的心理烙印,影响子女的社会适应,导致子女违法把罪。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心理破裂的家庭对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更有影响。从问卷调查中得知,未成年独生子女犯中占46.8%的人承认自己被捕前长期生活在父母经常争吵对骂、充满紧张冲突气氛的家庭环境里。由此可见,对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的影响并不只是缺少一个家文,而是取决于家长与子女的亲情关系。

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的心理行为表现及其成因

l、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强。

多数独生子女犯原在家庭中是小皇帝,长期生活在大家围着转的家庭环境里,家庭经芽状况普遍较好,家长对其处于服从地位,千方百计地满足他们的各种愿望和要求,结果使他司逐渐形成了以我为中心的意识,为所欲为,十分任性、自私、贪婪和霸道。他们只注重自己的经受,只想自己吃得好、穿得好、用得好、玩得好,却较少顾及甚至木顾及他人的利益,其中最为月显的不太注重名誉,而崇尚金钱,追求自身利益,追求高消费,争强好胜而缺乏进取精神,甚巨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这已成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入监服刑后,尽管鱼们已不能再为所欲为、吃喝玩乐,但其以我为中心的意识仍有明显的表现:一是在生活上继续追求享受。有的父母已经下岗,收入微薄,但他们全然不顾,仍是经常写信向家中索要高档食品、日用品,有的甚至以断绝关系相要挟。二是在犯群中的人际交往上,表现出自私、嫉妒。三合群等特点,一旦交往受挫便会产生报复心理。三是在认罪悔罪上,把犯罪原因推向客观,f分强调自己是法盲和失足者,不从主观上找原因,只谈自己被判刑受惩罚的痛苦,却不说自己的犯罪给受害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

2.感情脆弱,承受挫折能力差。

独生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大多一帆风顺,受到家庭的过度保护,习惯于被别人围着、护着、捧着,从未尝过逆境滋味,不知道什么困难。在日常生活中,他们不能控制自己的不良行为习惯,甚至不能应付一些较小的挫折,心理承受力非常脆弱。他们在遇到不顺利时,往往表现出过分的失望、焦虑、沮丧情绪,甚至意志消沉,自暴自弃,不能客观地分析现实条件和自我状况,使挫折的不利方面在其身上表现得非常明显,以致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甚至走向违法犯罪道路。例如,学习是件艰苦的劳动,上课要认真听讲,课后要完成作业,无论喜欢不喜欢,一个人到一定年龄都要在一个学校班级中生活,与老师同学打交道。要适应学生生活,独生子女要付出比他人更多的努力,但这对于那些任性拨了,又缺乏克服困难、应付挫折毅力的部分独生子女来说都会成为难事。调查结果表明,未成年独生子女犯原在社会上辍学的真实原因是在遇到考试失败、升学落榜、同学矛盾、师生误会、丢钱失物、父母离婚或死亡等挫折时,既缺乏适应能力,更缺乏战胜困难和应付挫折的能力,只好采取消极的方法,导致厌学。逃学、辍学行为的发生。这些中途辍学流落到社会上的独生子女,由于没有适当的资格(文化知识、文凭、专业技术等),难以找到良好的职业,称心的工作,容易在社会上闲逛,从文化娱乐场所中受到不良影响,容易在不良刺激的诱惑下,萌发违法犯罪的念头。同时,他们也容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教唆、拉拢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依附性强而生活自理能力差。

多数新收押的独生子女犯,不会洗衣服,不会铺床叠被,不会整理自己的物品,有的甚至在家时连饭碗也未曾洗过,独立生活能力很差;有的日常改造中遇到一点困难和挫折就无所适从,就哭鼻子。由此可见,他们是在溺爱娇惯的家庭环境中长大。许多家长对自己的独生子女过分迁就,进行过分保护,不让子女做家务活,而由自己全部包揽,有的甚至连子女的家庭作业也代替去做。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富裕的家庭,雇佣别人干家务,不让子女干哪怕是十分轻松的体力劳动。很多家长的确是辛辛苦苦地好心干坏事。因为他们对子女这种无原则的疼爱和过分保护,剥夺了子女学习生活技能的机会,客观上阻止了子女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从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的特点可以看出,溺爱娇惯、过分保护不仅会导致子女生活能力差和意志力差,经不起任何挫折,而且会使子女养成好吃懒做、自私任性、冷酷残忍、乖戾蛮横、脾气暴躁的性格特征,还会使他们随着年龄的逐渐增大,物质欲求恶性膨胀,当家庭满足不了自己欲望时,便会挺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好逸恶劳心理突出。

好逸恶劳的心理指喜欢安逸、享乐,厌恶劳动的心理。多数未成年独生子女犯从小生长在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优越家庭环境里,逐渐养成了鄙视劳动、厌恶劳动的不良习惯。问卷调查结果表明,他们原在社会上总是千方百计地逃避劳动:在学校组织劳动时,他们常用生病、身体不适等借口推托;在家中把自己应当做的家务完全推给别人,起床后不整理床铺,平时不打扫房间,做饭不用自己劳动,洗衣服不用自己动手。有的甚至花钱雇请同学帮助自己做作业。与此同时,现代家庭生活水平高了,使得独生子女有条件享受到丰富的物质生活,能够有钱购买自己喜欢的衣物用品、食品和玩具,能够有机会去公园、游艺场甚至去卡拉OK歌舞厅。于是,他们就千方百计地从父母或亲戚朋友那里搞钱去从事物质享乐活动。许多父母过分娇惯溺爱和迁就子女,也就尽可能多地给子女钱,从而助长了他们的物质享乐欲望。正如有的独生子女犯在问卷中答道:不劳动照样可以轻轻松松地从父母那里得到钱,参加劳动还要花费力气,不如从父母那里要钱痛快,正是这种轻视劳动锻炼的结果,才使得他们懒惰成性,厌倦学习,不关心将来的前途,也不愿为自己将来的发展努力学习,得过且过,不思进取,只想吃好喝好穿好玩好。相反,他们中的部分人却沉溺于外国、港台影视片、武打言情小说、酒吧歌舞厅。吸烟喝酒等,用来消磨时间,打发无聊的日子,用直观性、刺激性的低级娱乐活动来麻醉自己。这样便会使他们的物质享乐欲望不断膨胀,物质需求不断扩大和增强,当他们赖以生活的经济来源丧失,或者不能满足他们贪得无厌的需要时,就会用违法犯罪行为去维持好逸恶劳的习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5.人际交往能力差,缺乏社会性、独立性。

多数来年成独生子女犯自我意识较强,在人交往中表现出自私、任性、嫉妒、自卑、感情易冲动等不良特征,在日常生活中常为一些鸡毛蒜皮小事而相互对立,甚至大打出手。他们习惯于接受别人的夫怀和忍让,很少荣心体谅别人的心态和行为习惯,过多关注自己的需要,很少考虑别人的感受。一旦交往受挫,即当自己的言行不被别人接纳、希望得到别人尊重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便自觉与人交往没有乐趣,进而把自己封闭在一个狭小的天地里,苦闷、忧伤,成为孤家寡人,或者一旦交往受挫,容易产生孤独、报复心理。这也是造成一部分未成年独生子女激情报复、伤害、故意杀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如独生子女犯徐某,历岁,捕前正在初中三年级读书。徐某与同学沈某关系一向较好,只因初二学期末徐某考试成绩不佳,老师便让沈某替代徐某担任了班中学习委员,徐某便产生了嫉妒、孤独、报复心理。1997年3月24日上午课间在厕所解手时,沈某与徐某开了一个下流玩笑,徐某便恼羞成怒,对沈进行殴打,被在场的同学拉开。到教室后,徐某自感仍没解恨,便抄起方授向沈某砸去,致沈肩肿骨严重骨折,徐某被当地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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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
    • 洗钱罪犯罪构成特征及其表现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7-26
      洗钱罪犯罪构成特征如下: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行为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账户。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 三、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作用有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3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导思想,贯穿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始终的基本准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有四项,即教育保护原则,及时防治原则,综合治理原则,科学性原则。未成年人最显著的特点是处于成长阶段、知识不多,是非模糊、可塑性大。未成年人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未成年时期是一个自我抑制能力薄弱时期,是真、善、美与假、丑、恶的争夺期,是一个需要塑造、教育、保护的时期。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