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立合伙人企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4 17:29:38 477 人看过

一、如何设立合伙人企业

1.申请: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受理、审查和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三、合伙企业有哪些类型

合伙企业有如下类型: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n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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