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中工伤赔偿责任的确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15:30:21 287 人看过

承包合同中的劳动者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则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来负责支付赔偿;如果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参保的,则由用人单位来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但单位及时补缴工伤保险和滞纳金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支付新产生的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的社会背景

我国在1978年后普遍实行了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各地农村基本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央对于农地承包政策是实行均田制(即按户均分,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原先允许村集体保留一部分土地作为机动地,后被《土地承包法》取消),而部分地方出于种种原因,并未完全按照均田制实行,其中最突出的是两田制(即指将土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用于农民口粮之用,按人均分;责任田比较集中,采取公开发包或招标租赁的形式)。199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陆续到期后,各地相继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截至2001年底基本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基于存在农民退回承包地、外出打工出钱请他人种地、甚至弃耕或抛荒种种情形,部分地方收回、调整了部分承包地,并重新承包给村里的种粮大户或外来人口,致使部分地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留下了诸多后遗症。2001年开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在部分省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包括改革村提留办法、取消屠宰税、乡镇统筹款等收费,以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2003年3月1日,《土地承包法》正式施行,旨在保护农民享有长期、稳定的承包权。2003年起,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进,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宣布自2004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五年内全部取消。200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作为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公布,其核心目标就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彻底解决农民增收难问题。

随着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以多予、少取、放活为方针的各种支农政策落到实处以及粮价上涨等因素影响,近两年来,农民种粮热情高涨,特别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因外出打工将承包地退回或将承包地转给他人耕种的农民,纷纷回乡要地种粮,以至部分沿海发达地区出现了民工荒。由于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遗留的隐患逐步显现,以及在免征农赋、土地升值等因素作用下,2004年初以来,因农民争抢土地而产生的农地纠纷激增,种粮大户和地少农民之间的矛盾相当尖锐,并引发了大量的群体上访和诉讼。当然,引发农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原因还包括:部分乡镇政府越权干预、工作粗放、巧立名目多头收费;个别村干部缺乏法律意识、暗箱操作、以言代法;一些承包农民出于私利、擅自违约等。但据统计,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不到位、农民分地不均已成为当前农地纠纷高发的主要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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