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取消担保责任可以吗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口头形式取消担保责任,但如果设立担保物权的,要注销担保物权登记,担保责任才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保证的一般范围
(一)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
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
(三)违约金。
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
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
(四)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所以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口头取消担保责任,如果设立担保物权的,应当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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