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第29号令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现将我署会同国务院特区办、财政部、经贸部、国家税务局签署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该《办法》将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在此之前,请各关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讨论,熟悉《办法》的各项内容;同时,各关要加强对外宣传解释工作。鉴于该《办法》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文件,各关在执行中要注意收集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二、今后外商投资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将采取专用的统一报关单。总署已委托上海海关统一印制。请各关提前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用量并联系上海海关,以便及时供应。新的报关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使用。其它有关附表请各关按统一规格自行印制(见附件一(1)、(2)、(3))。以上请遵照办理。以下文件同时废止:①《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83)署税字第995号〕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84)署税字第233号〕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86)署货字第1183号〕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附件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说明海关总署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手续与验放依据第三章进出口货物的税收规定第四章保税进口料、件的管理与核销第五章抵押与破产、清算第六章附则(注:本文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已于被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可享受有关优惠。第三条对遵守海关规定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由海关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并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第四条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关联法规:第二章备案手续与验放依据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章程、合同,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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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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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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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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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转发《天津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扣减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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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汽车保税仓库清理停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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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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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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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5______________:你(单位)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的申请(申请表编号:______,我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悉。经审查,在下列第___项情形: (1)申请材料不齐全; (2)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写明具体告知事项)……。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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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五条主要内容是什么容是什么?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4对非中转货物,末提前报关时,申请人可以向进境地海关直接申请办理进口货物转关运输。申请人应按照《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的内容要求录入数据,打印《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海关对直接在进境地办理转关手续的货物实施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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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规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9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以海关接受舱单电子数据变更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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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1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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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3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