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评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1:04:39 499 人看过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现行规定及其理由

我国《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规范性质上看,该两款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不是禁止性规范。法律只规定了被害人有权主张经济损失或物质损失,并未禁止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则直接否定了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2002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2年7月1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从法律上未作明确禁止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扩张解释予以排除,表明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层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否定态度。学界一般认为,否定性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以刑罚代替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应用刑罚加以惩处。刑罚的安抚功能足以使被害人在心理上得到了满足和抚慰,对犯罪分子科以刑罚,其本身就是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最好的精神抚慰;

(2)影响诉讼效率。精神损害难以测定,其复杂性决定了审查认定的困难性,如果允许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将导致范围过于宽泛,降低刑事审判的效率;

(3)难以执行。我国目前经济水平较低,许多犯罪分子缺乏赔偿能力,尚且难以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判令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将更难执行。

(二)对否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理由的反驳

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外,是我国法律规范层面的选择,但这一立法选择的理由并不充分,甚至是不成立的:

1.从规范功能上看,刑罚无法取代赔偿。学界通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在于预防犯罪,惩治犯罪。刑罚体现国家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立足点是保护国家利益,属于公法的范畴。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当事人人身权利受侵害的救济,立足点是保护个人利益,属于私法的范畴。以刑罚替代赔偿,是公权力不适当扩张的表现。传统的以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来代替或者统一被害人个人利益的观点,具有浓郁的国家本位主义特征,不仅漠视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差异性,而且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现实情况也是不相吻合的。刑罚与赔偿体现不同的规范功能,显然不能相互取代。即便受害人放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犯罪人也同样应受到刑罚追究。再者,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失一样,也是实际存在的。如果认为刑罚可以取代赔偿,何以仅适用于精神损害,却不适用于物质损失呢?可见以罚代偿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2.评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会影响诉讼效率。当人身权、人格权和其他精神利益被抽象为民法权利时,作为法律技术上的概念,它们与金钱观念上的拟制对价是可行的。我国立法及司法实务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已渐趋成熟,逐步确立行之有效的判定原则和计算方法,在法律技术上有所突破,精神损害如何赔偿不再那么难以衡量。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不会影响到审判效率。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9条规定,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诉讼效率不应成为否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即便可能影响到诉讼效率,法律也应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而不应以牺牲合法权利来提高诉讼效率,否则不仅对权利人极不公平,也违背了法律正义及司法为民的理念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设置,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但其附带民事诉讼所审理的案件,本质上仍是民事案件,与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同类民事案件应遵循共同的实体法律规范,否则,因为追求效率的程序设计牺牲实体公正,与人民法院努力实现公正、效率的司法价值目标不符。

3.执行难不应成为赔偿与否的考量因素。(1)从法律保护目的上看,应当站在受害人的立场,对其合法权利提供保护,而不是保护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2)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损失,应实行全部赔偿的原则,对合理的损失予以赔偿;(3)责任人可能存在财产状况难以查清或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且其赔偿能力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4)现行法律程序设置中,审判与执行是分离的。如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执行中应予考虑的问题,不应成为审判中的影响因素。

对实在法的批判是法制改良的动力。上文分析发现,现行法不允许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是不充足的,有待于检讨改进。正所谓有破有立,要充分论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还应从肯定性的理由展开分析。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内容的立法建议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作附带民事诉讼。这种诉讼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所以才有可能在一诉讼中同时解决两个责任,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从而也是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利前提条件。如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补充、修改并完善这项制度呢结合理论与实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要在刑事诉讼法中补充规定精神损失的内容,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修改表述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表述为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对犯罪的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抚慰金。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许多学者认为,应将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法定的人格权及人格利益受到损害所引起的范围内,同时限定必须是侵权行为。而笔者认为,犯罪肯定是侵权行为,而侵权范围不仅仅是人格权领域,而应包括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范围,即不论侵犯人格权、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及其他权利,只要合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标准,一律规定赔偿。

其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和补充规定,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化、法律化。要确立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和精神痛苦程度之原则。明确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精神赔偿标准和范围,可以就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受害人的痛苦程度、造成的后果、具体的侵害情节、受害人的身份资历、侵权人的赔偿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以确定精神赔偿金额的幅度与范围,以避免自由裁量时可能出现的偏差。对于财产性犯罪,要让被告人付出经济代价;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要分清主观过错性质和程度,该重则重,适可而止。当然,精神损害赔偿与刑罚的最终目的应当相一致,即通过加重对侵权人的处罚,以达到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有权利就有救济是法治社会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在一个崇尚文明、法治的社会,只要有侵权,必然要有赔偿,有物质损失就有物质损害赔偿;有造成精神、心理创伤的,应就精神损害部分弥补救济,犯罪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无疑是最严重的侵权行为。随着人类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的进步,人们将更加注重保护自已怕精神权利,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愈来愈周密。笔者坚信,精神赔偿制度必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8日 10: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解决这一问题应当立足实际,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严格依法审判,并着眼于案件裁判的实际效果,促进社会和谐。一、再审案件的范围是什么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解决的是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对生效裁判中哪一部分进行重新审理,并对此做出再审裁判的问题。审理范围的确定主要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就原审裁判进行全面审理还是限制审理;二是对当事人提出的超出原审范围的诉讼请求是否审理。人民法院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必须采用合议制,不能采用独任制,即必须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审理。原合议庭的成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不得参加对再审案件的审理。二、家庭暴力存在哪些危害家庭暴力存在的危害有侵害了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不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
    2023-02-04
    365人看过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全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被告人犯强奸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贞操权、隐私权,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严重的心理痛苦及精神伤害。但是当事人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却均被人民法院驳回。我国《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都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规定。因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都认为对刑事案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之所以做出这种规定,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第一,虽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精神损害,但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适用刑法予以惩戒,对于被害人而言具有了精神抚慰作用。第二,就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而言,可以说所有的犯罪都不同程度地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害。如果允许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就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任何案件的被害人都有权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致使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过于广泛。是否应该准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目前仍有争议。
    2023-04-22
    434人看过
  • 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1.补偿为主、惩罚和抚慰为辅的原则。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在于填补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而惩罚侵害人和抚慰被害人只不过是补偿精神损害所派生的。这一原则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适用。由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比一般的侵权行为要多得多,因此。如果只强调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性和惩罚性,而不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那么就不足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就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既要考虑法定因素,又要考虑酌定因素,两者相互结合。法定因素主要包括侵害人的过错程度,被害人精神损害程度和后果,侵害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等。酌定因素包括当事人主体的类别,侵害人的认错态度和被害人的谅解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等等。在具体的赔偿中,应综合考虑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适当确定赔偿数额。做到既能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惩罚侵害人,又不超出一定限度,给侵害人造成
    2023-06-05
    382人看过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精神损害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均限定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具体而言法律又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非完全相同。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一)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二)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三)实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四)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
    2023-02-28
    392人看过
  • 当前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请求范围限定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精神损害则被排除到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之外。2000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2年7月15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
    2023-06-05
    440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实践
    案例一马加爵故意杀人被判死刑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马加爵连续三天在云南大学317宿舍内,采用铁锤打击受害人头部的同一犯罪手段,先后将唐某李、邵某杰、杨某红、龚某博杀害,并将尸体分别藏匿于宿舍柜子内,清洗、打扫现场后潜逃。经通缉抓获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近亲属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昆明中院判决:马加爵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20000元。并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要求以及要求判令被告人赔礼道歉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不予支持。案例二全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1998年8月张某(女)结识澳大利亚籍华人刘某,刘某邀张某吃晚饭,并将其骗到住处强奸。张某趁刘某上厕所,打电话向110报警,公安人员将刘某抓获。经鉴定,张某是处女。刘某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张某提起刑事
    2023-07-02
    404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8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规范性质上看,该款规定属于授权性法律规范,不是禁止性规范,法律只规定了被害人有权主张经济损失或物质损失,并未禁止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10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界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因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在立法层面排斥了对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可能。同理,根据司法解释,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1-03-20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规范性质上看,该款规定属于授权性法律规范,不是禁止性规范,法律只规定了被害人有权主张经济损失或物质损失,并未禁止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2-2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只能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而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被害人死亡的,家属只能要求赔偿丧葬费,而不能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2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界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因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在立法层面排斥了对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可能。同理,根据司法解释,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