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含义和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1:13:22 157 人看过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立的遗嘱。但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书面或录音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立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情况。一般情况下,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其次,由于危急情况,遗嘱人不能以书面遗嘱的形式订立遗嘱。在这种情况下,遗嘱人可以通过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不得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目的是保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

口头遗嘱生效条件是什么

口头遗嘱有效条件具体如下:遗嘱需公证人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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