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有: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3、实行一审终审;4、审判组织审理案件原则上采用独任制;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7、免交诉讼费用。
一、刑事案件开庭后最长多久必须宣判
一般在六个月之内可以得到判决结果。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一审法院应当在给予的审限内作出判决,在这个期限内作出判决,就不超过审限。
2、此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按二审的审限进行审理,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一般六个月之内是要结案的,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该当在立案之日起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需要延长的,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二、行政诉讼再审立案后下个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再审审理程序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再审的程序。原审法院再审,应另组合议庭而不得由原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进行。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或者抗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民事诉讼中,再审被当作一个处理诉的程序来对待的。就成文法国家而言,完备的再审程序包括了关于申请主体、再审理由、再审诉状的格式、再审之诉的管辖法院、提起期间以及对再审理由的审查和审理过程等一系列规则。
三、简易程序“简易”在哪些方面?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也是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也较轻的一些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不会妨碍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惩罚犯罪的,可以不派员出庭。当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也可以派员出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当然不需要派员出庭。
(三)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的阶段顺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庭审可以省略一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基础上节省办案时间,以更科学、合理地使用审判力量。因此,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必须在20日以内审结,这一期限大大短于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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