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内容及特征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3 18:10:28 139 人看过

内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一、期货市场标准仓单与现货市场普通仓单的联系

第一,两种仓单的性质完全相同,仓单都是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仓单持有人,可以请求保管人将保管的货物交付给持有人。仓单经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二,两种仓单的主要内容相同。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标准仓单仅仅因为在期货交易中,客户需要通过会员办理,而增加了会员名称栏目;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仓单内容则与现货仓单基本相同。

第三,保管人责任相同。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把标准仓单理解为,就是符合交易所事先规定的商品货物标准及其规定格式的普通仓单。虽然大连、上海、郑州三家商品交易所在有关仓库及标准仓单的管理上存在些许差异,但存货人与仓库保管人之间的关系是一样清楚的。标准仓单对应的物品,必须符合交易所期货交割的需求。

二、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问题如何处理

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问题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仓单的性质有什么

1、仓单为有价证券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

2、仓单为要式证券

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为物权证券

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仓单为物权证券。

4、仓单为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义务的范围以证券的文字记载为准。仓单的记载事项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须依仓单上的记载主张权利义务,故仓单为文义证券,不要因证券。

5、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证明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和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仓储物的事实,它作为物品证券,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也可以背书的形式转让仓单所代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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