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如何行使所有权
(一)农民的不动产和动产权利的行使。为了保护集体成员的利益,对于一些涉及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规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依照民法典规定,这些事项包括::
(1)本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需要注意两点:
其一是法定程序,即民主决议程序。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等中均有具体规定。
其二是土地补偿等费用”的内涵。
征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的补偿。为拒绝因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不公而损害广大农民合法权益情形的发生,民法典对于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办法,设置了民主决议程序。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中的“等费用”的具体内涵如下:如果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该“等费用”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如果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农户由集体组织统一安置,则该“等费用”包括安置补助费。
(二)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民法典规定: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有什么特点
第一,集体组织所有权的主体是各个集体组织。各个集体组织的财产,都分别属于各该集体组织。
第二,集体组织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只有它才能作为该组织全体成员的代表对集体财产行使所有权,它的成员个人不是集体组织财产的所有人,无权处分集体组织的财产。
第三,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除了法律规定的国家专有财产外,可以是其他任何财产。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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