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纠纷如何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8:31:35 195 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由于公房拆迁补偿是一笔数额不小的款项,公房承租人的家庭内部在具体的利益分割上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和激烈的矛盾,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少惹麻烦,通常以逃避的方式拒绝对公房租赁纠纷作出正面的回应。这样一来,当事人自己不能达成协议,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又拒绝作出正面的回应,当事人只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了。

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首先就有几个问题:起诉谁呢?诉由是什么?是民事诉讼呢还是行政诉讼?这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提起不同的诉讼。根据《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2003年11月27日京高法发[2003]350号)规定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各种纠纷,既有民事法律性质的争议,也有行政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区别对待。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提起的诉讼作为行政诉讼处理。本意见仅针对公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发生争议的情况。对于家庭成员内部的纠纷,例如家庭成员对于所达成的家庭协议的内容或效力产生的争议则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需要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加以解决。那么在同时存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和某些家庭成员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承租人资格问题上发生争议的,这两个争议或诉应当如何处理呢?分别单独提起?一并提起?还是只需提起一个?在提出一个诉的时候,是提那一个诉呢?这些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诉讼方案。

延宕已久的公房承租纠纷怎么弄?在明律师为您支招

本案当事人王女士自出生以来一直与其母王何氏共同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处房屋中,与母亲形成共居关系,该房屋是其母王何氏承租的公房。

1997年,王女士的哥哥甲将户口迁入,但并未在此居住。

2000年,王女士的母亲王何氏去世,王女士与其女儿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且王女士系户主。

后甲以继承母亲遗产为由占据该房屋。

2016年,甲去世。

甲之子乙与王女士系姑侄关系,在甲去世后,乙便将房屋封上,不让王女士居住,并堆放了杂物,占用了该房屋,经多次协商,乙拒不开锁搬离。

万般无奈之下,王女士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段福惠寻求帮助。

段律师接手案件后,旋即开展了法律行动:2016年12月13日,段律师草拟《变更承租人申请书》,请王女士签字后寄往北京市西城区某房管所,但房管所拒收该邮件。

12月20日,段律师陪同王女士亲自前往房管所要求其进行变更承租人登记,但房管所一直以王女士未在现场居住为由拒绝变更。

2017年2月7日,段律师将西城区政府不予变更登记的行为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5月10日,段律师向法院起诉乙,要求其搬离房屋。

6月9日,西城法院与王女士谈话称王女士并非该房屋的承租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若不撤诉则将裁定驳回起诉,王女士无奈只得撤回起诉。

6月12日,段律师向西城区人民政府和房管所同时寄出要求变更承租人申请书,结果房管所再次退件。

案件陷入僵局。

本案的症结无疑在于公房承租人的变更。

对此,在明所的王金龙律师认为,我们的主要任务还是起诉房管所不予受理变更承租人申请的行为,想办法证明房管所行政不作为。

黄晓丽律师建议,我方可以携带录音录像设备前往房管所要求变更承租人,如此一来,我们就有了房管所行政不作为的证据。

杨念平律师则建议我们可以带着公证人员前往房管所,缺点是成本过高。

王金龙律师还提出,我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乙侵犯当事人王女士的居住权。

因为公房承租应当以户为单位,本案当事人王女士虽还未变更成为承租人,但是作为该公房的共同居住人,王女士享有居住权。

乙把门锁上,将房间堆满杂物的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居住权,因此,我方可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居住权保护的诉讼程序。

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公房承租人的征收补偿权益问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一个具有时代特征的复杂问题。

一般而言,所谓“公房”大多已在房改的过程中被承租人购置而成为私房,进而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那么再面临征收时就不会出现补偿主体的问题。

本案中的情形,反映的正是当事人对于不动产确权一事的不敏感外加一些家庭纠纷,最终导致纠纷久拖未决而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疑难案件。

故此,本案的最大启示就在于,要补偿,先确权。

只有把确权做到了,才有望在征收中确保自己的权益。

外一篇:公租房被国企私下转让,协议有效吗

本案的当事人贾女士等人是某市陶瓷厂的职工。

现今,陶瓷厂处于当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拆迁范围之内,贾女士等人所居住的宿舍房屋是其承租的公房,也在该拆迁范围内。

2006年,陶瓷厂整体改制变更为某建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随后,建机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陶瓷厂有限责任公司公租宿舍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017年2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强拆了当事人的房屋。

贾女士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段福惠帮助其维权。

本案中,陶瓷厂已改制为建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隶属于某大集团,是该集团的子公司。

而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另一大集团,是该集团的子公司,以上二公司皆为国企。

问题的症结在于,二国企签订所谓“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如何是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方可生效呢

对此,在明所的毕文芳律师建议,我们可以申请公开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的批文等相关信息,找出其中漏洞,推进案件程序;王金龙律师认为,建机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都是国企,二公司私下签订的协议实际上违反了行政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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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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