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女子监狱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3 15:21:24 478 人看过

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流程是:

第一,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三,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第四,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等其他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审批。

第五,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将相关文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六,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

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区别

假释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却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

1.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人;

2.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人;

3.假释后如果没有遵守法定条件,余刑仍需执行,所经过的考验期不计入原判刑期之内,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均计入原判刑罚之内。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指的是犯罪分子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及批准以后,在监狱以外的地方服刑的一种制度,而在监狱以外服刑也是算在刑期以内的,但是如果有非法的情况,那么是不算在刑期以内。

《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十一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无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罪犯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原所在单位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第十二条对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监区人民警察应当集体研究,提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监区提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刑罚变更执行法律文书;

(三)《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妊娠检查书》及相关诊断、检查的医疗文书复印件,《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及有关证明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治疗、护理和现场考察、询问笔录等材料;

(四)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

(五)《保证人资格审查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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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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