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业关及分有海海有海合涉署项外并项管涉外关理理业外资关理投分分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购付汇管理手续,现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以下简称《通知》)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对于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通知》中规定需审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通知》中规定需审核的其它凭证不变。?二、对于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批准的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通知》中规定需审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通知》中规定需审核的其它凭证不变。?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的其它规定不变,继续执行。?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和所在地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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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司转发天津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扣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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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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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水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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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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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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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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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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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情况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12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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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外资企业与公司法的关系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151、公司相关法律是规范、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行为、解散、清算、及其他对内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2、外资企业相关法律则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外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两部法律都是关于规范企业经营与管理的法律规范,外资企业相关法律的特殊之处在于强调协调经济运行,以及特定对象是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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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于海关入关的规定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5第一条选择网上支付银行担保方式缴纳税费的纳税义务人,应是现行网上支付企业,并应向银行申请担保。银行按照规范的资信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对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予以审核,确定相应的网上支付税费担保额度。第二条银行同意向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的,应按海关要求的格式出具银行担保文书。银行决定终止对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的,应在终止前5日书面告知有关海关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银行应每季度向海关总署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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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6民事诉讼法对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作出如下规定: (1)关于案件受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以当事人是否达成仲裁协议作为划分涉外仲裁机构和法院受理案件的根据。凡订立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当事人只能向涉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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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的分立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4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只对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予以认可;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以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作为代表。公司吸收合并之后,能用之前的业绩和资质投标。 吸收合并,被合并方注销,合并方继续沿用自己的名称,所以资质与业绩都不会对以后的投标造成障碍。 吸收合并后,可以使用合并后的业绩投标 吸收合并,或称兼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