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利。侵犯的对象,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一、强迫劳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职工劳动,应当立案追诉的情况;
(1)强迫他人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职业病,
(2)通过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
(3)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或者其他禁忌劳动,或者强迫经期、孕期、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劳动或者其他禁忌劳动的,
(4)强迫16岁以下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或者从事高空、地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一条[强迫职工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迫他人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采用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强迫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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