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税收优惠,使得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在接近经营期满时,忙于撤资,寻求新的避税机会。近年来,非居民企业利用不当的股权转让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现象频繁发生,应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而股权转让工作,因其业务性质的复杂和隐蔽,成为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和盲区。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分别列有专门条款规定股权转让业务的税务处理方法。特别是200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有针对性地印发了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政策,特别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下发,为基层税务机关做好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工作理清了思路。各地在征收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征管体系不完备,难以操作
按照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自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CTAIS系统中只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才可以自行申报纳税,并没有针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如何征税的相对规范的系统模块可以操作执行。
(二)转让价格的真实性难以确定,造成征管被动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征税依据是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后的差额。在实际操作中,转让双方为了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往往刻意筹划,在合同中规定较低的价格甚至以成本价或无偿转让股权,再通过其他渠道将余款转移,而税务机关很难鉴别合同的真伪,造成征管被动,致使税款流失。
(三)股权转让境外操作的信息获取相对滞后,无法实现源泉扣缴
国税发[2009]3号文第五条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无法掌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时,往往交易事项早已完成。税务机关获取信息严重滞后,再加上境内既没有法定扣缴义务人,无法实现源泉扣缴,又不易找到非居民纳税人,因此,追缴税款困难重重。
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杜绝因税法缺失而偷逃税现象的发生
股权转让业务虽然复杂,但并不是无法可依。我们应该加大非居民税收、反避税以及税收情报交换等方面的培训力度,让国际税收管理人员广泛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培养出精通政策、执法精准的国际税收专门人才,切实将股权转让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做好,以适应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应加大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全方位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培养其自觉申报意识,能够及时将其发生的股权转让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完成税收收入的组织入库工作。
(二)建立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协作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及时交换股权转让信息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尤为重要。我们在多年的工作中了解到,目前工商、发改委等股权转让审批部门都能够准确地掌握有关股权变更申请、审批信息。因此,建议通过立法,在工商、发改委等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建立起长期协作的机制或网络。境内被转让股权企业在公司董事会作出股权变更重大决议事项后,工商、发改委等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逐步形成一个立体的跨国税源协税、护税网络,共同防范和打击跨国偷逃税和国际避税,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因此,建议在各级税务机关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与外汇、发改委、工商、公安、海关等涉外管理部门之间建立起固定的非居民企业信息的数据交换与互联互通的共享渠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不断完善信息沟通和定期交换制度,形成协作机制。同时,要充分利用国际税收专项情报交换、双边税务磋商等手段,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益的税收征管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充分利用信息数据平台,定期梳理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CTAIS信息数据平台,逐户调取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变更情况,对每一户企业税务登记的历次变更,都要认真审核其变更事由,重点捕捉其股东及股权比例变化情况,对发生股权变化的企业,重点监控;同时,还可采取约谈和上门指导等方式,获取在数据平台上无法查到的企业第一手资料,做到对非居民股权转让信息的动态监管。
(四)完善制度,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融入税收征管体系
当前,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基础还比较薄弱,具体表现为在管理经验、管理意识、管理体制等方面都亟待完善,基层税务机关具体负责涉外税收工作管理的人员的知识结构与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的掌握还不够全面。此外,由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较小,各级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普遍重视不足。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的要求,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工作机制,把非居民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并作为分类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规范和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各项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按照税收征管业务流程,从业务分类、工作流程、审批权限、受理资料、办结时限等方面,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特别是交易事项发生在境外的所得税管理纳入税收征管系统,力求实现跨国税源多环节监控制度和流程的完善,确保税源信息的及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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