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不超过30天),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我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
后履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进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先履行方提供了明确的救济。
(发解除合同书)另外,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负有举证和通知两项法定的附随义务。
一、哪些情形下合同当事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下列情形下合同当事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对方失去商业信誉;
4、对方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中止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
合同中止指先履行义务人行使抗辩权,使得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此期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中止履行合同必须注意:(1)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2)中止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3)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提供担保,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1)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而终止;(2)基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已经实现,例如履行不能、清偿、混同等;(3)其他基于法律规定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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