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丧失占有还存在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7 20:01:11 374 人看过

民法典规定,因质权人原因造成质押物灭失的,质权人不再享有质权,质权随质押物消失而消灭。

一、股权质权的实现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当然了在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时质权人也可以提前实现股权质权。另外,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

二、质押和留置的区别在哪里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三、质押到期如何实现债权

质押到期实现债权有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1、出质债权先到期,被担保的债权后到期,出质债权到期后,出质人不得请求第三债务履行或接受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否则会导致债权质押的消灭,第三债务人向质权人或者出质人清偿时,须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同意,质权存在于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特定物上,质权的性质从权利质权转化为动产质权,质权人可按照动产质权实现方式行使质权。

2、出质债权后到期,被担保的债权先到期,质权人须等待出质债权到期后方可行使质权,否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14: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占有相关文章
  • 出租留置物是否丧失占有权
    对于出租的标的物,出租的是占有权,如果出租留置物,是丧失占有权的。留置物的范围有哪些1、留置物的主物。留置物的主物,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可以是债务人享有完全处分权的动产,也可以是债权人并不知情的债务人无权处分的动产。2、留置物的从物。从物是指附属于主物的附属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留置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也就是说,从物必须也在债权人的占有之下时,才能成为留置权效力所及的范围,否则,不管从物仍为债务人占有,还是已转让他人,留置权的效力均不及于此。但是双方约定从物不属于担保物的范围,或者主物和从物可以分离,而主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全部债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也不能及于从物。3、留置物的孳息。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除非当事人对孳息问题另有约定,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权的孳息,债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2023-06-13
    207人看过
  • 共同共有存在占有吗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这样一个定义,能够较好地揭示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第一,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不同,主要不是基于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而是必须的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充要条件,始能发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第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共同享有共有权,并不象按份共有那样区分份额,享有份额权。只是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物就无法划分各人的份额,或者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第三,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物,平等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共同承担义务。第四,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连带权利
    2023-08-18
    432人看过
  • 动产质权质物丧失的后果
    原则上质物丧失之后不会影响质权的效力:1、质权的占有不能局限于现实占有。间接占有和指示占有等特殊占有方式,依然能够满足质权对占有权能的要求。比如权利人虽然把已经转移其占有的质押车辆,再次返还给出质人,但依然保留间接占有以及返还质物的请求权,于质权存在的基础并不冲突2、该质权仍然可以对抗只有一般债权的第三人。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规定中的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应该是与质权人的质权同阶位的物权,比如第三人已经取得的质物所有权;在返还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立的新的质权、抵押权等等,但第三人如果仅仅是对出质人享有一般债权,质权人仍得以其质权对抗之,否则,虽然保留了质权人的质权,但该质权已和消灭无异。一、出质人有什么权利义务1、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处分权。虽然,动产质押的质物须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而失去对质物的使用、收益及事实上的处分权,但是,在法律上,质物的所有权仍然
    2023-02-20
    350人看过
  • 无权占有遗失物还是有权占有
    遗失物是无权占有的,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保管费、喂养费等)失主应予偿还。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占有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立案标准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就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
    2023-07-23
    85人看过
  • 质物返还后,质权是否仍然存在?
    质押物返还后质权不存在。质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质人将质物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债权人,并对占有质物的第三人通知到达时,即可构成质物的交付。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权效力及于质押财产、质押财产的从物、孳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质押财产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质权人不可以直接处置质押物质权人不可以直接处置质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2023-07-04
    498人看过
  • 质押合同到期质权是否丧失
    财产质押是没有具体期限的,质押合同也不会约定具体的期限,主要主债权存在的,质权就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一、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
    2023-03-25
    123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占有
    词条

    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 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 更多>

    #占有
    相关咨询
    • 质物灭失后这个质权还存在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31
      质押这种担保方式是出质人以质物作为质权人债权的担保,质权的标的物是质物,也就是说,质权建立在质物上,质物灭失的,质权无所依存,也随之消灭。质物全部灭失时,质权全部消灭,部分灭失时,质押存在于质物剩余部分。因质物灭失所得赔偿金,依照物上代位原则,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此处的“赔偿金”应作广义解释,不仅指第三人毁损质物的赔偿金,也包括质物的保险金,征用补偿金等。
    • 丧失继承权由继承人占有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10
      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继承人为了提前继承遗产杀害被继承人;为了独吞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有虐待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等其他行为。
    • 丧失质物是否影响质权?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9
      该解释条款虽然保留了质权人的质权原则上不受影响。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7条虽然规定;在返还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立的新的质权,否则,质权人仍得以其质权对抗之:1,比如第三人已经取得的质物所有权;间接占有和指示占有等特殊占有方式、质权的占有不能局限于现实占有。比如权利人虽然把已经转移其占有的质押车辆、该质权仍然可以对抗只有一般债权的第三人,再次返还给出质人,依然能够满足质权对占有权能的要求;,但规定中的第三
    • 质权人占有质押物的内在权利?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3
      没有。质押权人原则上来说是没有处分权的。因为法律规定,未经出质人的同意,是不得随便处分质押财产的,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 除了丧失继承权还有哪些情形才会丧失继承权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15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