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经等诉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8:05:36 496 人看过

原告赵国经,男,汉族,1950年2月28日出生,天津画院画家,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王美芳,女,汉族,1949年2月9日出生,天津工艺美院画家,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常青,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白土镇宋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柳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久江,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金先(北京郭氏家艺陶瓷经营部业主),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代理人林建仁,男,汉族,1985年8月28日出生,无业,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赵国经、王美芳起诉称:我二人是国内著名工笔画家,曾出版了作品集《赵国经、王美芳工笔人物作品选粹》。2008年,我发现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生产、郭金先销售的“神韵”瓷砖上使用了我二人上述作品集中的美术作品《赏鱼图》,未署名且对画面进行了修改处理。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二人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200元。诉讼中,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和郭金先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六月一日前一次性支付赵国经、王美芳补偿费四万元;

二、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若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应按补偿款总额日千分之十的标准向赵国经、王美芳支付违约金;

三、赵国经、王美芳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因涉案瓷砖事宜向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和郭金先主张任何权利;

四、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郭金先停止生产、销售涉案瓷砖并承诺不再以任何不法方式使用赵国经、王美芳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

五、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赵国经、王美芳负担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1日 15: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著作权纠纷相关文章
  • 萧玉田诉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萧玉田,男,汉族,1945年4月12日出生,河北承德画院院长,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常青,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55号。法定代表人郑万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润,女,汉族,1984年12月21日出生,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被告北京彩梦服装服饰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24号楼地下室东段08号。投资人梅弘力,经理。委托代理人翁宝琪,男,汉族,1952年9月20日出生,北京彩梦服装服饰制作中心业务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原告萧玉田与被告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王府井百货公司)、北京彩梦服装服饰制作中心(简称彩梦服饰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2日公
    2023-06-08
    274人看过
  • 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诉苏州市古吴绣皇工艺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院受理原告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古吴绣皇工艺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之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犯著作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原告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主要系被告苏州市古吴绣皇工艺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即生产《贵妃醉酒》刺绣产品之行为,以及被告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销售涉案《贵妃醉酒》刺绣产品之行为;且被告苏州市古吴绣皇工艺有限公司之住所地位于贵院管辖范围之内;故本院认为,为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主要争议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审理,本案应移送贵院管辖为宜。故我院现将本案移送贵院进行审理,并将相关诉讼费用转至贵院帐户,请查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二ОО八年九月八日联系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石必胜、曹丽萍
    2023-06-08
    58人看过
  • 北京市中科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气象局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中科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17号SP大楼一层。法定代表人罗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雁,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气象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望新路287号。法定代表人郭卫星,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院内(707厂)2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沈小斌。上诉人北京市中科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安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6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原告中科信安公司起诉后,原审被告长沙市气象局以网站被非法侵入为由将涉案行为向长沙市公安局举报,长沙市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
    2023-06-08
    200人看过
  • 上诉人**日报社与南海市**陶瓷有限公司名誉权上诉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日报社,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阳明路190号。法定代表人黄庆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市班力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太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夕群,董事长。上诉人江西日报社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6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收到起诉状的日期为2003年3月22日,答辩期届满日为2003年4月6日,被告于2003年4月7日向本院邮寄管辖权异议书,已超过法定的异议期限,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项的规定,名誉权案件的管辖地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
    2023-04-24
    87人看过
  • 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49-3号盈智大厦写字楼6层613室。法定代表人刘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观湖国际大厦)1号楼1501号。法定代表人覃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天,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北里4楼2单元402号。委托代理人夏振洲,北京市振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北影招待所平房5号。法定代表人李少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天,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北里4楼2单元402号。委托代理人夏振洲,北京市振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55号。负责人郭洪桥。上诉人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
    2023-06-08
    286人看过
  • 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7-04-24当事人:马镇珠、董飞、俞乃岳法官: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296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一楼76、77号。法定代表人马镇珠,经理。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天辰写字楼523号。法定代表人董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彩风,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海君,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同乐乡同发村刘玉屯45号,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三利大厦四层4021室。法定代表人俞乃岳,
    2023-06-08
    303人看过
  • 深圳市科瑞电子有限公司与永泰锋国际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工业区202幢238房。法定代表人沈卫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英,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惠洁,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泰锋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火炭山尾街18-24号沙田商业中心1515室。法定代表人杨少聪,董事。委托代理人白洁,北京市名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兵,北京市名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科瑞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7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6月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科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英、许惠洁,被上诉人永泰锋国际有限公司(简称
    2023-06-08
    414人看过
  •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诉惠州侨兴电信工业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成丰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仁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鑫,男,蒙古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告惠州侨兴电信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汤泉侨兴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志忠。被告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朝阳第十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19号1-4层。法定代表人毛晓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日声,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泽洋大厦717L2室。法定代表人刘春林,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日声,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
    2023-06-08
    145人看过
  • 朱永书诉陶祝国等遗产继承纠纷案
    重庆南川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南川法民初字第610号原告朱永书,女,生于1942年5月24日,汉族,居民,住南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新建路11号1单元3—1号。委托代理人唐双川,南川法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祝华,女,生于1950年8月25日,汉族,二轻局退休职工,住南川市城区南涪路平安巷4—1号。被告陶祝国,男,生于1952年9月30日,汉族,二轻局下岗工人,户籍所在地南川市西城街道办事处长远居委1组,现住原汽车运输28队家属房(租住房)。委托代理人邱代平(被告陶祝国之妻),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告陶祝平,男,生于1955年4月18日,汉族,二轻局下岗工人,住南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花山路7号3单元1楼1号。委托代理人李兴群(被告陶祝平之妻),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陶小刚,男,生于1964年11月12日,二轻局下岗工人,汉族,住南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东胜火电厂后大门旁。被告陶
    2023-04-23
    209人看过
  • 桂国栋诉中国旅游出版社等侵犯作品著作权案一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东民初字第3683号原告桂国栋,男,194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政府退休干部,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沿山路5号3幢2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鲍普扬,浙江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旅游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法定代表人何力,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兼被告中国旅游书店委托代理人)刘华,女,1978年7月27日出生,中国版权代理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委托代理人(兼被告中国旅游书店委托代理人)张辉,男,1976年5月1日出生,中国版权代理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被告中国旅游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法定代表人何力,该单位负责人。原告桂国栋诉被告中国旅游出版社、中国旅游书店侵犯作品著作权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
    2023-06-08
    431人看过
  • 广州音像出版社与徐叔华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3楼U号。法定代表人康学良,社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叔华,男,193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艺术研究所副研究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30楼。委托代理人陈东利,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艳丽,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法定代表人滕家富,董事长。上诉人广州音像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徐叔华、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图书大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对多个被告
    2023-06-08
    104人看过
  • (美国)科勒公司诉上海德富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美国)科勒公司(KohlerCo.)申请了名称为管道设备把手外观设计专利,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2004年4月,被告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产品展示栏目中,登载了RS37302K、RS37302KA双把脸盆龙头产品图片。2004年5月,被告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参加第九届中国国际建筑贸易博览会,在展台上陈列了被控侵权产品,且现场散发的产品宣传资料封面及首页上均登载了RS37302K、RS37302KA双把脸盆龙头产品图片。2004年9月,原告从被告上海德富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处购得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制造的RS37302K双把脸盆龙头一套,价格为人民币300元,同时获得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一份。此外,法院执行人员在浙江海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处保全到RS37302K、RS37302KA双把脸盆龙头各一套,产品宣传资料两份。经比对,海欣公司制
    2023-06-08
    138人看过
  • 李伶诉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4542号原告李伶,汉族,1940年x月x日出生,第二炮兵政治部文艺创作室退休干部,住xxx。委托代理人吴姝,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小五,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李国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归净,汉族,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xxx。被告海南出版社,住xxx。法定代表人蔡磊,社长。原告李伶诉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文公司)、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伶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姝、唐小五,被告科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归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南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伶诉称:原告系《中国历代战争纪实丛书》中《惊世鼙鼓》
    2023-06-08
    472人看过
  • 冯超诉统合天成影视制作(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冯超,男,满族,1975年5月5日出生,北京中北华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赵元正,男,回族,1981年4月15日出生,中律法律自动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宣武区,现住北京市崇文区。委托代理人侯勇民,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无业,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被告统合天成影视制作(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23号楼401室。法定代表人帅学燕。委托代理人迟键,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昆,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冯超起诉称:我于2008年初创作完成了剧本《皇家刺青》。与此同时,统合天成影视制作(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统合天成影视公司)与我联系,希望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后,我与统合天成影视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我授权统合天成影视公司使用《皇家刺青》剧本拍摄电影并担任该片导演,统合天成影视公司在影片拍摄
    2023-06-08
    192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 更多>

    #著作权纠纷
    相关咨询
    • 侵犯商标著作权等情况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2-09
      侵犯商标著作权等情况是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就在同一个商品上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其相同的商标。或者是没有经过他人的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的发表使用他人的作品。这都是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 在网上侵犯著作权,网络微信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怎么处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3
      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越来越多,随着微信用户的越来越多,微信公众号也得到大家越来越多的重视,有更多的人愿意花时间去阅读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但是这其中存在一种现象,各公众号之间文章的重复率非常高。那么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有哪些?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一: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
    • 侵犯著作权纠纷诉状怎样写的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4-07
      起诉状范本 原告: XX ,男,汉族 , 职业漫画家, XX 年 12 月 30 日出生,住 被告: XX 报社,住所地: 代表人: XXX (社长) 电话: 被告: XX 书店,住所地: 负责人: XX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 XX 书店停止销售涉案刊物, 被告 XX 报社停止使用 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并在《 XXXXX 》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 的声明; 二、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
    •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一条之规定,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情况下,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 作品的所有权、著作权、作品经过公证等行为转移的,是否构成著作权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1
      作品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不是一回事。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例如,某画家将其所创作的一幅国画卖给某收藏家,收藏家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他有权占有该画,自己欣赏,提供他人欣赏、出卖甚至丢弃、毁掉该画,但是,他对该画没有署名权,没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不能擅自把该画让人出版。对该画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创作该画的画家。作品原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