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补偿费是对已栽种未收获的农产品的补偿,而地上附着物是对于农地里搭建的如大棚、灌溉系统等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1)青苗补偿标准
办理征收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需要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用土地的同时,一并编制计划,上报批准。在国家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当地政府帮助拆迁户安排好住房。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制定。
电话线、电力线、自来水、排灌站、桥梁、涵洞、铺石道路、水泥地等,参照建筑造价,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具体商讨确定有关补偿、迁移和复建事宜。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我们国家对于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方面的相关规定非常的明确,如果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话我们国家也会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补偿,我们其实并不用担心这个问题。对于地上附着物都会采取按照相应的造价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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