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7:41:38 224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后的征地活动。

旧村镇改造用地的征用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土地征用工作。

各区、镇政府应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的土地征用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

前款各种补偿费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市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对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合法建筑物、附着物及合理密度的青苗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不予清点、查丈和补偿。

第六条征用土地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第七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各方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和交付土地、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

第八条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对被征用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协商解决。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属于第三人的,被征用土地单位应将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给予第三人。

第三章征地程序

第九条征用土地经批准后,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批准文件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十五日。

公告内容包括征用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原因、依据和补偿、安置问题协商的联系方法以及对被征用土地单位的要求等事项。

第十条征地公告发布后,由农林渔业主管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征地公告发布后,不得就被征用的土地进行下列行为:

(一)处分土地或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二)从事旨在增加补偿金额或提高安置标准的种植和养殖等活动;

(三)以有关的土地权益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转让、抵押;

(四)设立或变更租赁关系。

第十二条征地公告发布后,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委托测绘机构对征地范围进行测量、定界。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补偿、安置等方面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等的权属进行核定,确定权利人及权利归属。

第十五条对征地范围内的青苗清点应由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代表、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及其委托的人员共同实施。

需要补偿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应由测绘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查丈,查丈结果经权利人确认后张榜公布。

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办理公证,公证结果应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清点、查丈和法定评估机构对建筑物等价格评估的结果张榜公布十五日后无异议的,由派出机构根据清点、查丈和评估结果及本办法附件的补偿标准拟定补偿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十五日。

第十七条补偿方案公告期满后,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与被征地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并且在征地公告发布后不能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并申请公证机构将征地补偿费予以提存处理。

第十九条被征用土地单位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对补偿方案有异议、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影响征用土地的实施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威胁、恐吓、辱骂、殴打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其委托的工作人员,阻挠征用土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在征用土地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被征用的集体土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应按规定减免。

第二十七条被征用土地者已有的过境耕作证、下海证予以保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于1987年公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蚝田征用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和1989年公布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及附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8日 15: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实施
    近日,市政府七届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平市实际而修订的。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23条,重点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过渡费标准、设施农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强制执行、集体土地征收主体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增加了规划部门、畜牧部门的职能。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活动,明确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确定的补偿标准符合全市实际,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3-04-22
    222人看过
  • 深圳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国家对土地闲置的处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
    2023-05-09
    115人看过
  • 深圳土地闲置处理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2012年6月1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
    2023-05-30
    98人看过
  • 深圳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有哪些?根据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税规定,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是什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是什么?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
    2023-03-22
    223人看过
  • 河北廊坊市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07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9号公布,根据2013年11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2023-04-17
    275人看过
  • 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
    (1987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一九八四年近郊四县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以乡为单位,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的,每平方米为十元;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每平方米为八元。(二)近郊上海、嘉定、宝山、川沙四县(不包括已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每平方米为六元。(三)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五县,每平方米为四元。(四)三岛(崇
    2023-05-29
    404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相关咨询
    •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28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并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证书、、注册估价师注册证、执业登记牌等复印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评估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房屋征收评估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未规定的,市估价行业组织可以制定相关收费指引进行引导。
    •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18
      辖区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辖区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将房屋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房屋所有权人有异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等文件,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意见。辖区政府应当在征求意见期满后30日内,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的情况,在房屋
    •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09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套内面积)的,不得申请测绘,不得纳入测绘范围。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套内面积)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查勘、测绘。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申请测绘期限截止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统计申请数量,核实是否需要进行测绘,公告测绘机构名录并告知被征收人协商选取测绘机构。在测绘机构
    • 深圳市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676号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0
      房屋征收测绘机构无法在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协商选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公布的名录中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房屋征收测绘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号前5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时间和地点。摇号过程与结果应当有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 深圳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34条有没有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09
      下列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被征收房屋,依照规定分别处理:(一)在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范围、征地返还用地内所建工业用途房屋,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工业进园”的规定给予安排用地,房屋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二)在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范围、征地返还用地内的商业用途房屋,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按已批准的统建方案与住宅一起以统建安置的形式进行产权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