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等26名游客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该社组织的清远三日游,团费为每人360元。双方在旅游合同中约定,旅行社提供进口空调旅游大巴,住宿标准为二星级酒店等。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违反约定,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将合同承诺的进口空调旅游大巴换成了国产金龙空调大巴,将住宿标准由原来承诺的二星级酒店变为了招待所。
李先生等26名游客认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货不对板,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团款,并赔偿每人500元的精神损失费。
旅行社认为,因为是旅游旺季,旅游目的地的接待能力有限,旅行社是在花了很大努力的情况下才安排了车和住宿,降低服务标准是旅行社无法左右的客观现实造成的,不存在主观故意。旅行社愿意退还降低服务档次的差价。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分析与处理:
1、旅行社违约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旅游合同是有效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受到法律保护。
2、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存在着主观过错。旅行社是专门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机构,为旅游者安排交通和住宿是其专门的业务,旅游目的地接待能力有限,并不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旅行社在旅游旺季对旅游市场动态情况掌握不清,对自己的能力把握不准,盲目招徕旅游者组团经营,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完全是其自身过错造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赔偿数额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执行。李先生等26名旅游者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团款,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李先生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失费一事,旅游行政部门处理旅游者与旅行社间的纠纷只能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处理。国家旅游局《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只限于对旅游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因此旅游行政部门一般不审理精神赔偿的要求。旅游者有精神赔偿要求的,应当诉求人民法院。旅行社主张赔偿旅游者实际服务档次与双方约定的服务档次的差额也没有体现出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六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当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安排的金龙客车与合同约定的进口空调旅游大巴差价每人20元,住宿差价每人30元,旅行社应当退还每位旅游者交通、住宿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共50元,并支付合同违约金50元,旅行社共赔偿26位旅游者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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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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